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陇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陇川农场管委,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州驻陇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陇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
陇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守护陇川县蓝天白云,健全完善陇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我县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统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条件造成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及省、州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指导全县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确保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6.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陇川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各级各部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上下联动、区域联防联控,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小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迅速恢复环境空气质量。
2.以民为本,预防为主
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为出发点,建立健全预防、预测和预警体系,最大限度减轻空气质量恶化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的影响。
3.信息共享,分工协作
结合环境空气污染随机性强、持续时间长、影响面积大等特点,建立健全县级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分工协作,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4.强化宣传,公众参与
根据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结果,按规定发布空气环境质量预警信息;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利用媒体加强大气污染防护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和参与意识。
5.依法监管,杜绝隐患
县级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本预案的具体要求,全面实施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和措施,依法加强对各类大气污染源的监管。
(五)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陇川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指导陇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1.县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
县人民政府成立陇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作为本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机构。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联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政府办副主任、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局长担任。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县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局长担任。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督查室、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县气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陇川供电局、中国移动陇川分公司、中国联通陇川分公司、中国电信陇川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陇川农场管委。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各乡镇人民政府、陇川农场管委:根据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指挥部安排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县政府督查室:督查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等职责落实情况以及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3)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会同相关单位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启动和解除通知的发布,做好县政府各项应急指令的上传下达,通知各成员单位启动预案。负责综合协调、应急值守等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5)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修订《陇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推动开展应急演练;负责发布县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同气象部门完善县级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趋势分析、研判及预警工作,完善会商制度;加强大气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污染源监督管理,编制或定期更新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和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将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至企业具体生产工序中,确保措施可落地、可操作、易核查;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单位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操作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组织专家对大气污染状况和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治污染的持续建议。
(6)县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发布重污染天气气象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7)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负责协调和督促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及时提供群众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的宣传平台;负责指导和督促有关工业企业通过采取应急停产、限产、停运等综合措施实施减排,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做好成品油市场供给,保证市场油品质量,推进油品配套升级,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8)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督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9)县公安局:负责对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强化对禁限放区域管理;做好大型集会的管控工作;负责相关环境污染案件侦办和专项打击行动;指导交警大队做好全县机动车交通管制和车辆分流、引导等工作;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交警大队负责实施机动车限行、禁行等交通管制应急措施,加强柴油货车的管控;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
(10)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对县级预案编制、预测预警、应急响应、监督检查、应急演练等经费给予大力支持。会同审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1)县自然资源局:指导和监督全县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和运输管控要求。
(1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扬尘污染防治和减排,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做到“六个百分之百”(施工现场100%标准化围蔽、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车辆100%冲洗干净、施工现场长期裸土100%覆盖或绿化),监督建筑施工工地落实临时停工停业措施;负责督促加大道路吸尘、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树叶),做好园林绿化、市政工程扬尘防治;督促工程渣土车和混凝土搅拌车等易产生扬尘车辆落实停运措施;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13)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建设扬尘污染防治,督促工程运输车辆做好封闭和防尘措施,加强交通工程施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14)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加强道路运输监督管理,加大公交应急保障,加密营运班次,延长营运时间,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的使用,倡导市民绿色出行,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1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禁烧工作落实情况。
(16)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含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治理、休闲、水利、美化等所有工程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由水利局主管的工程)和河道内砂石行业扬尘污染防治和减排,监督建设和施工单位落实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湿法作业、密闭运输等防尘措施,查处未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时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停工停业强制性减排措施;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17)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做好重污染天气医疗卫生救治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18)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依法统筹做好森林草原防火计划烧除工作,督促指导乡镇做好宣传预防和落实森林防火,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烧除等工作落实情况。
(19)陇川供电局:根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对停产、限产企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限电、断电措施,配合落实上级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方案。
(20)中国移动陇川分公司、中国联通陇川分公司、中国电信陇川分公司:根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协调组织提供预警等信息发布渠道,义务提供群众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的宣传平台,及时发送信息。
2.督查组
督查组由县政府督查室、县应急管理局和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组成,负责对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3.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和县气象局推荐的应急、生态环境和气象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为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撑。
(二)乡级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根据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指挥部安排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当明确相应牵头站所和具体工作人员,各有关站所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1.日常监测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对有可能造成环境空气重污染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州应急指挥部。
2.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情况下,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专家会商对未来趋势作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预警、响应处置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全县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分为3个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1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细颗粒物(PM2.5)浓度日均值>35微克/立方米时或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同时应采取停止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工地施工建设;停止城市建成区内企业或单位燃煤设施生产使用;停止城市建成区内货运车辆运输通行等“三停”措施。
2.预警条件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1)当行政区域内达到上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2)当接到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州生态环境局或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根据预警提示信息及本地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预警发布
达到县级预警条件时,预警信息的发布由县应急指挥部授权委托的部门、单位负责。
发布预警信息时,要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4.预警级别的调整及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响应程序
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响应级别落实相应的减排措施。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预警期间的执法检查,特别加大对企业停限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辆遗撒、机动车限行、违法经营使用燃煤及劣质散煤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保障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
1.监测预警
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县气象局和有关专家联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按空气质量预报的上限对是否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提出意见,报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预警启动
(1)县级应急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收到预警建议后,决定启动应急预警时,由县应急管理局向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发出预警启动指令。预警应提前24 小时发布,紧急情况下办公室可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区域应急联动
州级启动预警响应时,应按照州级指令,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关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督导落实。
3.信息发布
宣传部门接到应急启动指令后,应迅速协调安排有关单位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微信等方式向公众和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健康防护,减少室外活动,不参与户外大型集会,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减少私家车出行;提醒有关单位和企业暂停或调整生产作业工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减少燃煤用量。
4.信息报告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及时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应急响应
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抓紧做好应急准备,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并对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应急实施过程中调整应急级别时,各单位应立即实施调整后的应急措施。
6.情况反馈
自接到应急预警指令后,各成员单位每天分两次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开展情况,特殊或紧急事项要及时报告。
7.督导督查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督察组开展专项督导,督促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别派出督查组,对有关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督查。
8.应急终止
当监测或预测AQI≤200,且将持续36 小时以上的,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县应急管理局发出预警解除指令(应急终止程序与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一致)。各成员单位和企业接到预警解除指令后,终止执行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9.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5日内,各成员单位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应急实施情况。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汇总各成员单位实施应急响应情况后,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评估报告》,对应急响应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报县政府。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管理工作评估、应急减排措施评估、应急总体效果评估、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内容。
(三)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乡镇、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组织对区域内涉气污染源进行排查,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对涉气的重点行业排污企业开展绩效分级管控,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同时根据要求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动态管理。并指导工业源项目清单所涉及的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留存备案。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安排县融媒体中心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信息: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外出需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教育体育部门负责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开展室外课程及活动,有条件的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卫生健康局督促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诊疗时间;有关机构暂停举办大型室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安排县融媒体中心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1~2摄氏度,尽量减少散烧煤使用量。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有关部门、乡镇、农场管委会等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县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在本地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再减排1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县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减排比例,但三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生态环境部门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渣土车等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建部门负责建成区内停止施工工地(包括当年新增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
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等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的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覆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住建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建设扬尘污染防治,督促工程运输车辆做好封闭和防尘措施,加强交通工程施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其他措施。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林草部门停止防火计划烧除。住建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城区树叶、垃圾露天焚烧,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技、生态环境部门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错峰生产规定。电力部门严格落实管控企业电力调度。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停止作业。县政府督查室同有关部门严格责任追究。
2.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再减排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15%以上;县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减排比例,但三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机动车减排措施。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可减免公交乘车费用。公安部门可视情扩大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渣土车等限行区域。
其他措施。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3.Ⅰ级响应措施
(1)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教育体育部门根据实际污染浓度(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可视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在本地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再减排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县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减排比例,但三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机动车限行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实施力度更大的机动车限行措施,加强易堵路段交通疏导,从严控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城市建成区内对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实施限行,过境车辆绕行县城区。
(四)特殊启动条件
每年2-5月当大气环境质量受境外污染明显时,县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确定污染物来源后尽快向州生态环境局报告,应尽快采取响应的应急措施。
五、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一)编制原则
应急减排清单包括所有涉气企业清单,长期停产企业应当在清单中注明。当应急减排措施满足应急减排比例总体要求时,原则上可不对其他涉气污染源采取管控措施。确定应急减排清单,一是应当优先确定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和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地;二是选择排放量大且减排措施能快速落实的企业;三是选择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及移动源(主要是重型货运车)。
(二)完善应急减排清单信息
工业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减排措施和相应的减排量。移动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
(三)编制应急减排清单分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编制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评估工业减排量;负责确定减排行业和减排比例、确定具体企业。住建、水利、交通运输、道路运输部门负责编制扬尘工地应急减排清单,评估扬尘减排量。公安部门负责确定移动源减排清单,配合做好机动车减排评估工作。
(四)减排清单动态调整
每年对应急减排的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清单进行一次调整完善,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五)禁止列入减排清单的情形
已经关闭取缔或自行破产的企业、正在建设尚不具备生产排污的企业以及供气、供电、供水、供油在内的民生抢修工程等禁止列入应急减排清单。
(六)安装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要在企业入口醒目位置安装“陇川县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应急减排公示牌”,简要公示企业应急减排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主要设备和生产工艺、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具体流程、不同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和减排量(具体到窑炉、生产线和生产工艺)、监督电话等事项,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六、应急减排措施
(一)工业源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主要通过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水泥、建材加工等连续生产型企业,采取严格执行排放标准、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减排,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受工艺和安全运行的制约,应急启动前已经以较低工况、负荷运行,无法达到再次减排要求的,以最低工况、负荷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排放。
根据企业能源结构、工艺特点、排放等级,科学制定管控措施,实施“不同燃料不同要求,不同排放不同政策,不同工艺不同措施”绿色调度制度,重点管控燃煤型、窑炉型、高排放和不达标企业,不搞“一刀切”。凡达到国家清洁化生产标准或超低排放标准、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且加装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错峰生产和应急减排原则上实行优惠及豁免政策。
(二)扬尘源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施工扬尘控制应当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洒水频次等措施。其他面源主要通过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活动水平实现。对塔吊和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
(三)移动源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主要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不应局限在主城区;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可采取特定区域柴油货车禁行的措施。
(四)信息公开
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期间,通过新闻媒体、广播及电视等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预警信息,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七、预案保障
(一)宣传引导
组织全县新闻媒体和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工作;预警信息发布后,要积极协调宣传部门通过电视、广播、微信、报纸等途径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健康防护措施;普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鼓励公众参与应对工作,从自身做起,倡导绿色生活,积极监督举报大气污染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局面。
(二)应急演练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以及企业重污染天气操作方案进行演练,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办公室根据天气预测适时组织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进行。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资金和技术支持
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予以保障,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和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应急装备、监测与预警能力建设、实施效果评估和预案演练等所需的资金,按照规定列入部门预算。
八、考核和奖惩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监督考核,督查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制定、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时,对各相关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县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纳入全县相关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和单位依法依规给予表彰。
对考核不合格、未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各有关部门应急措施不落实、监管责任缺失、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九、责任追究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未执行省、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的,由县政府督查室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有关单位和企业拒不执行县政府应急响应指令,强行施工或污染大气环境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供水供电部门应予配合。
十、附则
(一)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17年3月10日印发的《陇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陇政发〔2017〕25号)同时废止。
(二)各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要依照本预案,对原来的预案或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做好与现行预案的衔接,并向社会公开。
(三)应急减排措施以应急启动指令为准,如有必要,可进一步加大减排力度。
(四)减排清单和纳入标准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上级要求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另行研究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
[附件: 附件1:陇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通联表]
[附件: 附件2:陇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效果评估表]
[附件: 附件3:陇川县应急预案有效性演练记录表]
[附件: 附件4:陇川县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监督检查表]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