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陇川县卷烟零售市场的不断发展,现有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化布局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原有合理化布局规定与现在市场情况不适应。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卷烟市场资源,充分维护国家利益、依法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陇川县烟草专卖局决定修改《云南省陇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为充分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公开透明地做好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现对《云南省陇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用电子邮件发送至943718423@qq.com向我局反馈,联系人:肖祥南,联系电话:0692—7178191。
特此公告
德宏州陇川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9月29日
云南省陇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陇川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陇川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含有卷烟本店零售的,需符合本规划第二章零售点布局标准;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仅有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需符合本规划第三章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描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六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最小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陇川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热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云南省陇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1)。
第八条 辖区内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政府审批备案的开放式旅游景区内等场所,有固定建筑物,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1000平方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0米,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政府规划的异地搬迁聚居点,人口数300人以上可以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人口数超过600人可以设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以此类推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实际人口以政府部门提供的户籍人口数据为准)。
第九条 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辖区内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十条 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单元网格等情况详见《云南省陇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附件2)。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等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
(八)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存储化工、农药、化肥、油漆、香精香料、鞭炮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容易挥发的物品,经营场所内有燃气、明火、粉尘等存在安全隐患或经营存储环境恶劣可能造成烟草制品污染、霉变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九)陇川县中小学及幼儿园内部;城区区域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100米以内,农村区域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50米以内;
(十)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一)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
(十二)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务、寄卖典当、汽车租赁、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母婴用品、香烛祭祀、花店渔具、彩票店、宠物店、成人用品、学具文具、音像制品、传真打印、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场所;
(十三)在商用楼宇、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民宿、影院、KTV、酒吧、夜场、游戏厅、网吧、棋牌室、足浴城、洗浴中心、饭店、小吃店、大排档、酒楼、饮品店等娱乐服务类业态,未形成独立经营场所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二条 持有相关部门核发证件或证明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二、三级残疾人、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群体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70%执行。本规定政策,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
第十三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或因政府规划搬迁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六个月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单元网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30%执行。
申请变更到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四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30%执行。
在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三章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五条 本章节适用于陇川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申请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不可兼营卷烟)的零售点布局(以下简称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第十六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应具备独立的经营区域,其经营场所内应当具备雪茄烟经营设施设备(包含但不限于雪茄保湿房、雪茄保湿柜、雪茄保湿盒、雪茄保湿袋等用于雪茄储存的)。
第十七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的经营业态仅限于具备雪茄烟经营销售设施设备的娱乐服务类等相关业态。
第十八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实行“一址一证”管理,采取区域总量控制的方式进行布局,总规划数不超过陇川县上年度末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3‰,新设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不设置距离限制,不作为其他传统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
第十九条 取得雪茄烟专营零售资格的被许可主体,如需变更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的,需符合本规划相应的其他规定。本规划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放宽标准不适用本条情形。
第二十条 排他性经营雪茄烟产品的,不予设置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第二十一条 具有本规划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烟草专卖零售户“个转企”中许可证管理相关问题,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个转企”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云南省陇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3)。
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情形且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专门学校是指国家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的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由云南省陇川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23年2月20日起实施的《陇川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陇烟专〔20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云南省陇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附件2: 云南省陇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附件3: 云南省陇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