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互动交流 > 征集调查

陇川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浏览量:1704   作者:  日期:2025/4/9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决策部署,和省、州有关工作要求,为适应新发展阶段高质量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要求,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加强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销售与使用,我们起草了《陇川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5年4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箱472032688@qq.com,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及电话 蔺杰 0692-3023581)

 

 

陇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9日

 

陇川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川县推进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由政府选定的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通过新建或收购、盘活等方式筹集,按“保本微利”原则面向陇川县本地户籍人口、在县城稳定就业(三年以上)且在陇川县缴纳社保三年以上人员、引进人才等无房群体配售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包括新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政府选定的运营机构、政府选定的国有收购企业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成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第二章保障对象和原则

第三条陇川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陇川县本地户籍人口、在县城稳定就业(三年以上)且在陇川县缴纳社保三年以上人员、引进人才等无房群体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夫妻双方或单身人士(以下统称“申购家庭”), 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以下情形不得申请购买:  

(一)有房产转让行为,至申请之日未满3年的;

(二)已申请本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租赁住房但未按规定办理撤销或已入住未退出的;

(三)在县住建局有房改房记录的;

(四)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三章申购及审核

第五条申购家庭须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购人。单身人士申购的,须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申购家庭在县住建局公租房申请窗口填写申购信息,提交规定的材料。申购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项目户型和预估配售均价,县教体局负责保障教育资源。

第七条县住建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联合审核申购家庭的购买资格。县住建局负责审核申购家庭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情况,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申购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县公安局负责审核申购家庭户籍情况,县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购家庭婚姻情况,县人社局负责审核申购人社保缴纳情况。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认定(相关)人才。县住建局出具审核结果并通知申购家庭,通过审核的家庭进入轮候库。

第八条审核结果在县住建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申购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第九条根据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需求,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相关)人才,县住建局按一定比例选定部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对其优先配售。

第十条获得选房资格的申购家庭,按照摇号取得的选房 顺序号自主选择楼层及房号。选定房屋后,由县住建局发放《陇川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认购凭证》(以下简称《认购凭证》)。取得认购凭证后,放弃认购资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购陇川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轮候与配售

第十一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在有房源时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期 般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确定后,县住建局制定配售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售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价格、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配售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售方案,到县住建局进行意向登记。

第十四条县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对复审通过轮候对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采取公开方式,确定配售排序。

第十五条配售对象与配售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售对象按照配售排序选择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须经县住建局同意后开展认购,申购家庭凭《认购凭证》与售房单位签订认购合同。签订认购合同后,放弃购房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购陇川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七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由售房单位根据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资金严格执行封闭管理,县住建局负责监管。

第十九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成交付后,应当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将房屋权利性质标识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产权人一栏应当填写申购家庭成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将相关登记信息推送至县住建局。

第五章封闭管理

第二十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因辞职离开本辖区或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可申请回购。

第二十一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执行。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继承、遗赠、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离婚析产后未享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权的一方可另行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条因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抵押权而处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购房家庭因个人债务涉诉导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被司法处置的,房屋应当回购。

第二十三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工作由县住建局统筹。购房家庭申请回购时,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由县住建局负责审核。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利息按照签订回购协议时国家公布的三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按照年折旧率2%和房屋持有年限进行计算。购房家庭自行装修及对房屋的添附成本均不予计算。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原购买价格×申请回购时国家公布的三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房屋持有年限〕-〔原购买价格×(房屋持有年限×2%)〕。

回购申请审批通过后,回购主体应按相关规定完成回购,解除合同并备案,退出的房屋及时纳入配售房源。回购完成后,由县住建局审批退还房屋维修资金。房屋再次配售时,配售价格由回购主体按照届时该套房屋评估价格加维修维护费等必要费用计算,购房家庭按规定交存房屋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申请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未设立户口及居住权、无法律纠纷;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第二十五条购房家庭因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查实后房屋被收回的,申购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涉及购房贷款的应先清偿相关贷款后,由指定的机构依法依规收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原购买价格-房屋折旧方式核算退还金额,折旧金额按照第十九条计算,但不予利息补偿,退款须待该套房屋再次售出后支付;逾期未处理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第二十六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按现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申购家庭在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格。采取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购房资格,收回住房并将申购家庭列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发生以上行为的,终身不得申购配售 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八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县住建局应当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举报 和反馈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第七章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陇川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