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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浏览量:13483   作者:  日期:2024/9/20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逐步解决城乡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等规定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我们起草了《陇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4年10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箱472032688@qq.com,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及电话 蔺杰 0692-3023581)

 

 

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0日

 

陇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逐步解决城乡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等规定,以及《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4〕317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统称,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地质灾害移民搬迁和符合申请条件的被征收人等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等保障方式。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将不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租赁补贴根据相关规定按季度发放,于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规划、严格监管、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并严格实行对保障对象有限期租赁和先租后售原则。

第四条 县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农场管委、社区、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审计、税务及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行申请、公示、审核、轮候、配租、销售和退出机制。

第六条 使用全省统一制式的《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二章 申请管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来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一)有稳定职业是指:在城镇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当地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且在城镇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非本地户籍外来务工人员,且在城镇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城镇退休的人员(只能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镇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公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三)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本县城镇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标准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可支配收入低于4250元;超过2人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4250元。其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城镇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政府确定的城市低保金数额的3倍以内。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州、县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在德宏州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条件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民政部门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在城镇务工或外地独自来陇川县行政区域内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确定其中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该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申明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向县住建局领取并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所需提交的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居住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材料;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县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提供的收入和住房分配(或出租)情况证明或者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完税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大中专毕业生登记证明;

3.本县城镇居民申请人由所在单位、社区、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居住状况证明;

4.本县城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本县城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5.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县城区域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6.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县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三章 审核配租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要求: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进入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审核要求:

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县市住建部门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复审:县市住建部门自收到初审合格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公示要求:

对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资格在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县住建局网站、电视媒体及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要求: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要求:

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的申请人,按照申请的时间段、房源及相对应的户型面积通过抽签或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房屋配租时,按照申请人员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方式进行合理配租。配租结果在当地网络媒体及公示栏上公布。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签订合同要求: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县住建局发出入住通知书后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要求:

(一)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1至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签订续租合同。

(二)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有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8.其他约定。

(三)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要求: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统一管理、分级定租。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核定,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70%,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年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具体租金分级标准由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及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

由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低于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同一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由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1.5%支付违约金。

(三)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及利息,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运营及物业服务费用等。

(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及利息,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运营及物业服务费用等。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及利息,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运营及物业服务费用等。

(五)由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统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公司或单位。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管理要求: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应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四)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换租规定:

由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统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公司或单位。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模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建由社区居委会、房屋管理机构、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二)县住建局组建房屋管理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聘专业营运服务公司负责小区运营管理。物业服务费由县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核定。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县住建局组建或委托的房屋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并对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

(四)在乡、镇(农场)建设的教育、卫生等周转房,分配管理和日常维护运营由各乡镇统一负责;政企共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自行管理。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承租人弄虚作假、隐瞒或伪造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退出规定:

(一)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三)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住建局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第二十六条 房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房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住建局提请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住建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XX年(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5日发布的《陇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陇川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