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卫生健康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2693    作者: 日期:2024/6/16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云卫基层发〔2020〕3号

各州(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进一步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的通知》(云办通2020〕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导,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激发乡村医生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乡村医生补助标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收入水平,增强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加快乡村医生队伍更新换代,不断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提升乡村 医生队伍的整体服务能力。

二、工作目标

(一)短期目标。到2020年底,各地乡村医生“乡管村用”管理机制基本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均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阶段目标。到2035年底,全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长效机制全面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均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全面解决。

三、 实施范围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并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在岗乡村医生。

四、实施内容

年龄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或距各地确定乡村医生退出年龄15年以上(含15年) 的在岗乡村医生,应参加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龄45周岁以上或距各地确定乡村医生退出年龄不足15年的在岗乡村医生,可根据乡村医生实际条件和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引导乡村医生优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各地应以县为单位统一参保标准和参保档次。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乡管村用”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按规定为其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实施“乡管村用”并且未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属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由所属乡镇卫生 院统一办理;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照我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规定做好衔接工作。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岗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必须退出乡村医生工作岗位,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愿延长缴费的,可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 度衔接有关规定,申请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未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其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由乡村医生根据实际条件,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地应积极引导乡村医生选择不低于3000元/年的缴费档次。在个人完成缴费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从年满60周岁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 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符合条件的可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三)离岗乡村医生。统筹做好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机制建立和过渡期内乡村医生退出问题。2020年1月1日前已离岗的乡村医生,以及2020年1月1日前达到各地退出年龄的乡村医生,按各地已出台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政策执行;2020年1月1日后达到退出年龄的乡村医生,各地应综合考虑已制定的乡村医生离岗生活补助标准和参加养老保险后领取养老保险金之间的待遇差距,设置一定时限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本意见中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与各地已制定的离岗乡村医生补助政策可以并行,并积极引导乡村医生使用一次性离岗生活补助按规定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多渠道保障乡村医生退出后的待遇落实。

(四)资金保障。省级对各地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予以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新增安排的每人每月200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不得直接用于发放乡村医生个人补助。补助资金分配应综合考虑乡村医生执业资质、服务半径、工作条件等因素,并与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落实情况挂钩。各地要统筹省级财政新增安排补助资金的使用,优先保障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

补助资金下达后,省、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对相关指标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当年达到离岗条件的乡村医生没有办理退出手续的地区,省级财政将扣减下达各地用于补助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的每人每月200元的新增补助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将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长效机制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具体举措,列入议事日程,抓好工作落实。要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和各项待遇落实。

(二)加强部门联动。乡村医生队伍年龄结构不优,参保情况不一,参保意愿和自身条件不同,为工作开展带来诸多困难。各地要建立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摸清乡村医生参保底数,充分考虑乡村医生个人意愿、收入水平、参保后待遇和地方政府保障能力等因素,周密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有效落实。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大政策宣传解释力度,引导广大乡村医生积极参保。要做好风险防控和矛盾化解工作,妥善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乡村医生队伍的稳定。要统筹建立完善养老保障长效机制、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加强后备人才储备和服务能力提升等各项工作,提升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引导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和具备资质的医务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细化的实施方案要在本意见印发3个月内制定完成,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附件1:云南省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长效机制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附件2:云南省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情况统计表

 附件3:云南省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

政策解读链接https://www.dhlc.gov.cn/wjj/Web/_F0_0_5TLKHAWPD93F2CEFE2C3469C9F.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