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陇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陇劳人仲案字〔2025〕第13号 (裁决公告)

浏览量:576    作者: 日期:2025/9/29

陇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陇川县鑫晶冰糖加工厂: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易*鑫与被申请人陇川县鑫晶冰糖加工厂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依法处理,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陇劳人仲案字〔2025〕第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陇川县鑫晶冰糖加工厂与申请人易志鑫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陇川县鑫晶冰糖加工厂应当支付拖欠易志鑫2022年12月至2024年2月的劳动报酬共计107830元。陇川县鑫晶冰糖加工厂须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易志鑫支付完毕。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自行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裁决结果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陇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