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平乡收发文管理和印章管理制度
一、收发文管理制度
1.公文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处理。
2.外来文件、信函等凡写明领导亲拆者呈领导亲拆,其余均由办公室收发员员拆封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阅。
3.上级发文实行书记、乡长阅批制度,党委文件由书记阅批,政府文件由乡长阅批。办公室收到上级来文后,由收发员及时请书记、乡长阅批,乡长未就为期间,暂由书记阅批,按照批示的意见进行落实。
4.发文实行书记、乡长签发制度,党委文件由书记签发,政府文件由乡长签发,乡长未就为期间,政府文件涉及财务的由书记签发(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经费的请示文件除外),其他政府文件由主持政府工作的副乡长签发)。签发后由办公室给予行文字号。
二、印章管理
1.党委和政府公章由专人保管,严格把关,按规定使用。
2.使用党委公章须书记批准,使用政府公章须乡长批准,乡长未就为期间,须主持政府工作的副乡长批准。其他领导在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批准盖章的,谁批准,谁负责,办公室要做好用印登记(发文盖章不用登记),如出现漏登,错等现象,一经查实,对印章管理人员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须携带公章外出办事的,须写出书面借条,经书记、乡长同意,方可携带外出使用。
本规定自2009年3月26日起执行。
中共清平乡委员会
清平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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