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农业农村局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浏览量:1144    作者: 日期:2025/4/22
  基本代码    006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设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1第18项: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处理决定: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34项:“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州级农业农村部门”精神,该事项委托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向申请人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业务处室和行政审批处按职责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程序报批后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许可条件的; 4.不遵守法定许可程序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投诉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
  2.电话投诉号码:(0871)63116790。
  3.信函投诉:云南省纪监委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邮政编码:650224。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委托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
文章来源:云南省权责清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