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农业农村局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浏览量:2544    作者: 日期:2025/3/3

基本代码

  032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材料、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向申请人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业务处室和行政审批处按职责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程序报批后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许可条件的; 4.不遵守法定许可程序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投诉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

  2.电话投诉号码:(0871)63116790

  3.信函投诉:云南省纪监委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邮政编码:650224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文章来源:云南省权责清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