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农业农村局

肥料登记

浏览量:1842    作者: 日期:2025/5/26
基本代码   005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1第6项:七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登记,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审批部门: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正)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
  第九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掺混肥备案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31号)附件1第6项:部分取消肥料登记初审。不再开展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初审。部分取消后,省级权限调整为:除复混肥(含复合肥)、掺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以外的肥料登记初审转报。附件3第1项:权限内肥料登记,部分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将复混肥(含复合肥)、掺混肥登记改为备案。部分取消后,省级权限调整为: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向申请人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业务处室和行政审批处按职责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程序报批后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许可条件的; 4.不遵守法定许可程序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投诉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
  2.电话投诉号码:(0871)63116790。
  3.信函投诉:云南省纪监委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邮政编码:650224。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部分受理,部分审批。1.省级负责除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以外的肥料登记初审转报。
  2.省级负责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登记;
文章来源:云南省权责清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