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农业农村局

农药广告审查

浏览量:2402    作者: 日期:2025/1/20
基本代码  004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5项:农药广告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实施。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附件第17项:“农药广告审查,下放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精神,该事项委托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向申请人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业务处室和行政审批处按职责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程序报批后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许可条件的; 4.不遵守法定许可程序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一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投诉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
2.电话投诉号码:(0871)63116790。
3.信函投诉:云南省纪监委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邮政编码:650224。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委托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
文章来源:云南省权责清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