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农业农村局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浏览量:2502    作者: 日期:2024/11/25
基本代码:
021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正)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书样式由农业农村部规定。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向申请人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业务处室和行政审批处按职责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程序报批后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许可条件的; 4.不遵守法定许可程序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投诉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
2.电话投诉号码:(0871)63116790。
3.信函投诉:云南省纪监委驻省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邮政编码:650224。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由设区的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报省级审批。
文章来源:云南省权责清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