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德宏州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5305    作者: 日期:2023/11/13

关于印发德宏州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德民发〔202362


各县市民政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农办:

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民政局  中共德宏州委组织部

中共德宏州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1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减轻基层负担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动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规范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设立的工作机制、加挂的牌子、出具的证明事项。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云民发〔202386号)精神,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基层治理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聚力我州三个示范区发展定位、三支柱一标杆主攻方向,以增强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整体效能为主线,以为村级组织和村干部减负为目标,以推动党政机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党政群机构)工作思路和作风务实转变为保障,深化拓展基层减负工作成果,加强源头治理和制度建设,力争到2024年年底基本实现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权责明晰、工作机制精简高效、牌子简约明了、证明依规便民,农村基层治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把村级组织和村干部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不断提高农村基层治理水平,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加坚实的组织保证。

二、主要措施

(一)减轻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负担

1.明确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范围。村级组织包括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组织和其他村级经济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村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章程的规定,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包括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强村党组织及其领导的村级组织自身建设,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开展村级社会治理,提供村级综合服务等。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协助或者委托村级组织开展工作事务的制度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全面推行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工作事务清单管理,建立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组织和其他村级经济社会组织工作事务清单。县市党委和政府要根据州级指导目录,逐级细化完善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以及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可以公开的全面公开。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紧急事件,清单外需要村级组织办理的工作事务,由县市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安排,全面实行准入制度。未经县市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机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2.健全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分流机制。以县市为单位建立健全村级事务统一管理、责权利相匹配的工作机制。充分考虑村级组织承接能力,下放村级组织承担或协助的事项,明确下放权限、经费来源,确保各项保障与工作任务相匹配。凡是党中央没有明确规定或未经省委和省政府批准的,一律不得要求签责任状。乡镇(街道、农场)党(工)委和政府(街道办、管委)加强对村级组织工作事务的统筹,指导、支持和帮助村级组织规范履职,对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的事项,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对村民群众确有需要,但村级组织难以承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由乡镇(街道、农场)党(工)委和政府(街道办、管委)协调帮助解决,对交由村级组织代办的公共服务事项,协调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征求村级组织意见基础上,由县乡级政府依法购买服务。

3.精简村级组织参加的会议和填表报数。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参加的会议,一般以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不涉及村级组织工作事项的各种会议,不得要求村级组织派人参加。会议已开到村级,或者有关工作已通过印发文件、线上部署、电话通知等方式安排的,不再另行召开会议。县市党委和政府整合各级各类要求村级组织填报的表格,每年年初统一交由乡镇安排村级组织按规定频次填报。未经县市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强化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分级应用,探索以县市为单位推进村级数据资源建设,逐步实现村级组织工作数据综合采集、多方利用。

4.完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村级组织的考核评价由县市党委统一部署,乡镇党委组织实施,每年只组织1次综合考核,各职能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考核评比活动。强化结果导向,注重工作成效,充分听取村民群众意见建议,逐步提高群众满意度评价在村级组织年度考核中的权重。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问题。以县市为单位清理规范面向村级组织的同类型微信工作群和APP,避免重复设置。乡镇(街道、农场)不再新设面向村级组织的工作APP,面向村级组织的微信工作群整合为1个。

(二)精简村级工作机制和牌子

5.完善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设置。县市党委组织部门牵头,规范并整合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级工作机制。可由村级组织承担相应职责的,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交由村两委统筹负责,由县市党委政府统筹予以保障,落实经费。乡镇(街道、农场)党(工)委指导督促村两委科学设岗、合理定责。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州委、州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不得要求专人专岗。

6.规范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办公场所。优化以村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精简整合村级组织办公空间,尽可能压缩办公用房,全面实行集中办公,用于直接服务群众和开展活动的面积不得低于综合服务设施面积的60%。党群服务中心一般设在一楼便于村民群众办事的位置,村级组织能够承接的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全部在综合服务设施中提供,规范设置便民服务站,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原则上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整合利用村级服务阵地资源,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建设。以县市为单位推进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建立综合性服务团队或设置综合性服务岗位,逐步推行一窗受理、全科服务

7.严格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范围。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大院门口或办公楼门厅外悬挂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4个标牌,设置村党群服务中心、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2个标识。内部标牌和标识由村级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在内部显著位置悬挂村级综合服务机构标牌,在综合服务大厅设置集合式服务功能指引标牌。功能室门头只悬挂1个标牌,其他服务功能和服务事项可在功能室门两侧或醒目位置设置简明标牌列明。宣传展板、海报等一律在宣传栏或村务公开栏张贴。村级组织获得的各类表彰奖励和创建成果采取室内集中展陈形式展示。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工作机构(机制)可自行结合实际确定挂牌。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对口挂牌。

8.规范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名称和式样。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标牌名称采用批准设置文件规定的名称,不使用简称。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悬挂条牌,名称文字自上而下排列;其他牌子设置方牌或门牌,名称文字自左向右排列。党组织标牌为白底红字,其他为白底黑字,字体为标准宋体或美术宋体,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外,一般使用国家通用文字,不得使用繁体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牌子尺寸根据建筑物大小确定,条牌尺寸不超过35cm(宽)×200cm(高),方牌不超过60cm(宽)×40cm(高),门牌不超过30cm(宽)×15cm(高)。标牌保持简洁美观,不加修饰。以县市为单位做好基础底数摸排,统一组织清理规范村级组织挂牌,现有牌子符合标准要求的可以不更换,在尊重村级组织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逐步替换、次第更新,所需费用可从村级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各地挂牌工作于20231220日前全部完成。

(三)持续改进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9.依法依规明确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各县市党委和政府要在《云南省村级组织保留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云南省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基础上,结合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等情形和工作实际全面梳理,逐级明确取消和保留的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实时更新。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以办事指南等形式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等同步公开,方便群众获取、查询、办理。

10.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村级组织原则上应依法及时据实出具证明。未统一规范,但涉及村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仍需出具证明的,村级组织可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有关证明。出具证明涉及重大问题的,村级组织应详细调查核实,广泛听取村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讨论决定。出具证明存在法律风险的,村级组织应依托法律顾问等专业力量进行风险评估后决定。申请村级组织证明的个人或单位,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证明事项佐证材料等,并说明索要证明的原因、依据、用途。

11.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依托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加强系统整合、资源整合,推动办事数据共享共用,鼓励党政群机构采取网上核验、主动调查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对无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依据的,法定证照、法定文书、合同凭证、部门核查、网络核验等可以证明的,采取书面告知方式可以解决的,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以及村级组织无能力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虚假承诺、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平台。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州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取得实效,在州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州民政局和州委组织部、州委农办具体负责统筹指导,督促推动问题解决。成立德宏州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长:张芝能 州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宋晓波 州委组织部副部长、“两新”工委书记

邵建萍 州委农办副主任

  州民政局副局长

 员:李开杰 州委组织部组织二科科长

徐文果 州委农办秘书科负责人

李富文 州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科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民政局,由赵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由李富文同志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3年10月)。1031日前,州民政局作为牵头部门,联合州委组织部、州农办制定工作方案,同步成立州级领导小组,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1110日前,各县市民政局作为牵头部门,联合县市党委组织、党委农办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形成县级5个目录,并将方案对应报送上级部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11月)。各县市指导各乡镇(街道、农场)开展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村级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清理排查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宣传相关文件精神,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及时将5个目录等相关制度上墙,按要求开展好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指导目录工作事项、村级组织协助服务指导目录工作内容,按照规定尺寸标准开展村级组织保留外挂牌子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出具证明事项,杜绝开具不应该出具证明,并建立开具证明台账。

(三)全面总结阶段(2023年11至12月)。1120日前,各乡镇(街道、农场)要组建工作组,对照省级指导目录全面摸排查清下辖村(社区)规范村级组织事务工作、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基本情况。1210日前,对村级存在的问题全面完成整改,并将完成情况报送县市民政局和党委组织部、党委农办。1215日前,各县市对辖区内村(社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限7个工作日整改到位。因工作不重视,整改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责任。1222日前,各县市将本方案执行情况经县市民政、组织、农办把关会签后报送州民政局和州委组织部、农办。1225日前,全州完成情况报告上报省民政厅和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

(四)持续巩固阶段(2024年1至12月)。持续深化巩固规范村级组织事务工作、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坚决将党中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重要部署贯彻到底。州、县市相关部门要强化对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工作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成效的跟踪指导和回头看。各县市民政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农办将工作成效分别于2024530日前和11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州民政局、州委组织部、州委农办汇总后,按照程序上报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上下贯通、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各县市要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工作统筹,细化任务分工,加强督促指导。要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县乡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逐一规范针对村级组织的工作事项。

(二)健全监管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对照中央和省委、州委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要求,梳理和排查有关制度性文件及规定,及时修订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内容,为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提供制度保障。对无合法依据随意向村级组织摊派工作事务、要求村级组织出具不合理证明等增加村级组织负担的行为,由同级民政部门会同组织、司法、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部门予以提醒或告知,拒不纠正的由党委和政府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纠正。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依托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线上即时监测。

(三)抓好工作衔接。强化党政群机构与村级组织的沟通协作,有效衔接,确保村民群众办事创业方便。清理后村级组织不再承担的工作事务,党政群机构要创新服务群众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便民服务渠道,防止工作断档脱节。对保留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村级组织要加强与有关党政群机构的工作衔接,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健全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村级组织要持续改进工作作风,增强组织能动性,把减轻工作负担成效转化为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动力,集中精力做好带领发展、推进治理、为民服务等工作,以更加奋发的精神状态、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组织村民群众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规范城市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工作,请参照执行。

附件1:云南省村级组织履行职责事项指导目录(试行)

附件2:云南省村级组织协助服务事项指导目录(试行)

附件3:云南省村级组织保留外部挂牌指导目录(试行)

附件4:云南省村级组织保留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

附件5:云南省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试行)

[附件: 附件:1-5

政策解读链接:https://www.dhlc.gov.cn/mzj/mzj/Web/_F0_0_5L0HLEXP816061C3F9C747B09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