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林长制问题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和处置森林资源管护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维护林区治安和谐稳定,根据《中共陇川县委办公室 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川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陇办发﹝2021﹞36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林长制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行为、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涉林信访事件、森林自然灾害等重大问题,应按照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做好问题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森林火灾报告情形: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伤;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超过六小时还未扑灭的明火;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城市面山等区域;火场可能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
(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报告情形:发生大面积或者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局部地区发生相对集中且危害严重的林业有害生物。
(三)森林案件报告情形:非法占用林地、滥伐盗伐林木、毁坏林木、毁林开垦、猎捕野生动物等重大涉林案件;可能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涉林案件。
(四)发生较大林权争议事件报告情形:出现社会影响大或态势严重的涉林信访事件。
(五)森林其他报告情形:因强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森林灾害。
第三条 问题报告程序和时限
行政区域内发生以上涉林突发事件的,实行林长逐级报告,分级负责。同时,第一时间报乡林长制办公室,由乡林长办公室整理书面上报县林长制办公室,如遇紧急重大情况,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在30分钟内补报书面报告,并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原因及后果。
第四条 其他要求
(一)在林长制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涉及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舆情问题隐瞒不报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或工作被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二)专管员、护林员在管护区域内巡山护林时,发现问题及时向村级林长报告,同时向辖区乡镇林业站报告,发现问题不及时或隐瞒问题不上报,导致事态扩大的专管员、护林员,直接解聘管护合同或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第五条 本制度由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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