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林长制县级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决策部署,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履行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落实林长制目标任务,根据《中共陇川县委办公室 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川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陇办发﹝2021﹞3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对各乡(镇)党委、政府、林长和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考评。对各乡(镇)党委、政府、林长的考评整合统称为“对乡镇的考评”,对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考评统称为“对县级部门的考评”。
第三条 林长制县级考评自2022年起按年度组织实施。
第四条 林长制考评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绩,结合实际、分类考评,客观公平、激励担当,规范高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五条 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注重五年规划目标与年度目标任务相衔接,重点考评以下内容:
(一)林长制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主要包括各乡(镇)林长设立及林长制工作机制运行情况、林长制配套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林长履职情况、林长制工作宣传情况、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行部门协作职责情况等。
(二)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湿地保护率、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率等核心目标完成情况。
(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情况,森林、草原、湿地生态修复情况,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情况,森林草原火灾防控、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情况,林草生态产业发展情况,监督执法体系和基层基础能力建设情况,以及支撑保障政策建设情况等。
(四)其他需要纳入考评的事项。
第六条 注重基础工作考评与重点目标任务考评相结合,平时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正向激励与负向约束相结合,以定量考评为主、定性考评为辅,针对乡(镇)和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建立考评指标体系,乡(镇)设基础工作考评指标、保护发展目标考评指标、重点工作任务考评指标、正向激励指标、负向约束指标等5类指标。
(一)基础工作考评指标。紧紧围绕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重点考评林长制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二)保护发展目标考评指标。只针对各乡(镇),立足推动党委、政府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主体责任,主要考评各乡(镇)完成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湿地保护率、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率等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核心目标的情况。
(三)重点工作任务考评指标。根据上级部门下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重点考评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督执法体系和基层基础能力建设,支撑保障政策,以及破坏森林草原资源案件、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野生动物肇事发生和处置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四)正向激励指标。主要是对落实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部门表彰肯定,或推进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加分。
(五)负向约束指标。对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落实上级部门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灾害、破坏森林草原资源重大案件等事件而隐瞒不报或处置不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或重大负面影响,督察、考评指出问题整改不力,以及落实考评工作不到位的予以扣分。
第七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年度目标任务的具体要求不同,可将乡(镇)考评指标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
将县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为两类,一类为县级林长联系单位,另一类为非县级林长联系单位,不同类单位部分考评指标不相同。
第八条 林长制县级考评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和县考评办(县委办公室)指导下,由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一)对乡(镇)的考评。由县林长制办公室牵头,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 县委统战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公安局、 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县水利局、 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组成考评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
(二)对县级部门的考评。由县林长制办公室牵头,商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县政协办公室,组成考评工作组进行集中考核,县级林长联系单位以提交林长巡林简报、林长巡林记录表和台账、巡林报告、责任区问题整改及落实林长制工作年度总结等材料为主,非县级林长联系单位以提交落实林长制工作年度总结为主。
第九条 林长制年度考评原则上采取非实地考评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下达的林长制年度目标任务和有关要求,县林长制办公室牵头研究制定年度考评实施方案和考评细则(具体考评指标和评分标准),报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印发实施。
第十一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应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林长制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林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在考核期起始年1月底前报送县林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考评对象应对本年度落实林长制目标任务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对照考评细则开展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于12月底前将自查自评报告和佐证材料报县林长制办公室。各乡(镇)总林长应对年度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述职报告,于12月底前报县林长制办公室。
第十三条 考评基准分为100分,由考评责任单位根据依法采集整理的年度统计数据、日常动态管理情况、年度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督察情况等,对考评对象报送的自查自评报告、佐证材料及各乡(镇)总林长年度述职报告等进行审查,对照考评细则进行考评打分,并于次年1月中旬前形成考评打分结果。
第十四条 分类评定各乡(镇)和县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考评等次,由县林长制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评等次分别为:优秀(90 分及以上)、良好(80 分至 90 分,含 80 分)、合格(60 分至 80 分,含 60 分)、不合格(60 分以下)。
第十五条 对发生特大森林草原灾害、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特大案件等事件而隐瞒不报或处置不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考评中存在篡改、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考评结果由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统一公布,同时将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等分别反馈各考评对象。各考评对象应认真整改考评指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与下一年度考评成绩挂钩。
第十七条 考评结果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并抄送县委组织部和县审计局,作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进行表扬或奖励,并报组织部门备案。对工作不力、年度考评不合格的,由县级总林长对乡(镇)总林长或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成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各考评对象要严守考评工作纪律,及时、准确提供自评报告和相关数据、资料等,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林长制考评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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