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林长制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林长制信息公开、报送等工作,根据《中共陇川县委办公室 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川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陇办发﹝2021﹞36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乡镇林长制办公室应按照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做好林长制信息公开、报送等工作。各级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本级林长制办公室提供协同开展林长制相关工作的信息。对于涉密信息应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
第三条 县、乡镇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应公开的林长制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应公开内容包括:
(一)与林长制工作相关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技术性文件等;
(二)林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情况,主要包括林长名单和责任区域、工作职责、监督电话等;
(三)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基本概况、保护发展目标等;
(四)林长制工作有关情况、动态及成效;
(五)公众关注的可公开事项;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应主动公开的林长制信息可采用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两微一端等媒体平台,召开新闻发布会,设置公示牌、宣传牌,印发宣传册等方式公开。
第五条 各乡镇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收集、梳理林长制有关工作信息,以简报形式及时报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信息报送一季度一报,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专报。应报送内容包括:
(一)工作动态、举措及成效;
(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建议;
(三)推动工作落实的新思路、新做法、特色亮点;
(四)涉及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舆情处置情况;
(五)涉及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其他应报送事项。
第六条 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决策部署、县级总林长、林长和县级总督察、副总督察的有关要求,以及本单位开展林长制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各乡镇、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上报信息整理编辑《陇川县林长制工作简报》,报送县级总林长、林长,总督察、副总督察,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并及时报州林长制办公室。
第八条 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统计、通报各乡(镇)林长制办公室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滇ICP备17006881号-1 联系电话:0692-7177109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240003 邮箱:417185772@qq.com 地址:陇川县章凤镇泰安路 邮编:678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