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林业和草原局

陇川县林长制县级督察制度(试行)

浏览量:4454    作者: 日期:2022/12/2

陇川县林长制级督察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林长制级督察工作,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职责,落实林长制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共陇川县委办公室 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川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陇办发﹝202136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林长制级督察工作。主要督察对象为)党委、政府,级林长和县级林长联系单位,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党委、政府的督察以实地督察为主,对级林长和级林长联系单位的督察以查阅林长巡林台账为主,对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督察以书面督察为主,具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督察工作由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牵头组织实施,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督察工作。

第四条 督察工作应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依法依规、严谨规范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推动林长制责任工作落实。

第五条 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确定重点督察事项制定督察工作方案,经林长制总督察长会议审定后,依案开展督察。

第六条 督察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各)党委、政府落实林长制主体责任,推行林长制工作情况;级林长履行林长责任情况;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行林长制部门职责情况。

(三)各级各部门宣传林长制工作情况。

(四)人民群众反映或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督察的事项。

 督察工作应在规定时限内形成督察报告,如实向林长制领导小组报告督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察报告按程序报审后,及时向被督察对象反馈。

第八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报告指出问题和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将督察整改落实情况报林长制督察组,并抄送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指出问题整改实行清单销号管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形采取函告、通报、约谈、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追责建议等措施,压实责任,推动整改。

督察结果作为林长制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本制度由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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