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林长制县级督察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林长制县级督察工作,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职责,落实林长制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共陇川县委办公室 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川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陇办发﹝2021﹞36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林长制县级督察工作。主要督察对象为乡(镇)党委、政府,县级林长和县级林长联系单位,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乡(镇)党委、政府的督察以实地督察为主,对县级林长和县级林长联系单位的督察以查阅林长巡林台账为主,对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督察以书面督察为主,具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督察工作由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牵头组织实施,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督察工作。
第四条 督察工作应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依法依规、严谨规范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推动林长制责任工作落实。
第五条 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确定重点督察事项,制定督察工作方案,经县林长制总督察长会议审定后,依案开展督察。
第六条 督察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各乡(镇)党委、政府落实林长制主体责任,推行林长制工作情况;县级林长履行林长责任情况;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行林长制部门职责情况。
(三)各级各部门宣传林长制工作情况。
(四)人民群众反映或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督察的事项。
第七条 督察工作应在规定时限内形成督察报告,如实向县林长制领导小组报告督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察报告按程序报审后,及时向被督察对象反馈。
第八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报告指出问题和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将督察整改落实情况报县林长制督察组,并抄送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指出问题整改实行清单销号管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形采取函告、通报、约谈、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追责建议等措施,压实责任,推动整改。
第九条 督察结果作为林长制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滇ICP备17006881号-1 联系电话:0692-7177109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240003 邮箱:417185772@qq.com 地址:陇川县章凤镇泰安路 邮编:678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