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

警示:盈江某企业因违法排污被环保部门处罚40万

浏览量:1105    作者: 日期:2017/1/24

盈江某水泥企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投入生产;在收到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决定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拒不改正;随后盈江县环保局对其实施了新环保法“按日连续处罚”,共计罚款40万元,同时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

  一、按日连续处罚依据:根据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移送公安机关依据: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构成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已框架好。倘若某企业未遵守环保相关规定,有可能受到环保部门的罚款,还涉及公安部门拘留,甚至刑事犯罪!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