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牧源饲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533124MA6K4LXXXX
法定代表人:石小喊
地 址:陇川县陇把镇
经查,你单位投资建设的陇川县牧源饲料加工厂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的饲料加工厂于2016年2月26日建成并投入使用,投资约25万元。安装有揉碎机1台、包装机1台、小板车3台、输送带1台,设计规模年产约1000吨,生产车间未采取任何隔音降噪措施。该建设项目建成投产至今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未批先建、未批先投”。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员2016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查)记录》及照片为凭。
你单位未办理环评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于2017年1月20之前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后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将改正情况于2017年1月20日前书面报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拒不整改,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月16日
主办单位:陇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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