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

德宏州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浏览量:21947    作者: 日期:2017/4/1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我州成品油市场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以及国家、云南省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德宏州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级行使成品油市场管理职能的部门,均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和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成品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将所有设施从原经营地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主要为解决部分加油站密集路段和区域加油站的搬迁,实现加油站的优化布局,解决部分因安全生产需要不适宜设置加油站的搬迁,解决城市建设和道路改扩建的拆迁需要等;扩建是指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的行为。

第二章  各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州商务局负责拟定、报批并公布全州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对全州新(迁)建加油站项目予以规划确认;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的初审工作;负责年检及《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办理变更初审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州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迁)建加油站项目规划确认的初审工作;负责新(迁)建加油站实地验收工作;负责加油站原址改造和停歇业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年检初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成品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工作中,要按照工作流程列明文档清单并一事一件进行编号、归档。

 

第三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其中国道、省道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高速公路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经营、管理、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十二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属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同级住建、国土、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实地核实,各部门出具选址审查意见;

(三)建设油气合建站的还需按住建部门的有关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四)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要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对企业所有报件进行认真审查,方可转报以上材料到州商务局。

(六)州商务局收到县市转报的申请材料后,由内贸科对所上报的材料组织预审。通过预审,对材料不齐备的项目,及时一次性书面告之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对材料齐备,可提交审批的项目及时提出审查意见报州商务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对通过局长办公会研究的项目,在政务公开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如无不同意见,则由州商务局下达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在文件中注明使用的规划点,并同时抄送省商务厅和州及县市相关部门。预审通过至批复工作流程控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在公示期间接到相关投诉或举报,则待调查核实后,再次提交州商务局局长办公会研究。

(七)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加油站规划确认后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报请州商务局撤销规划确认。如确因征地难落实等客观原因未完成建设验收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属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转报州商务局办理项目延期,每次延期一年,原则上最多延期两次。

(八)申请人持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办理相关规划、土地、建设施工手续。

(九)建设竣工,经属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地验收合格。

(十)申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市商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所在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代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州商务局。州商务局自收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后,出具初审意见报省商务厅审核发证。

第十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或政务公开网公示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应取得州商务局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竞买人投标、竞买申请材料应当由属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上报州商务局,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经州商务局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任何单位、个人、企业不得擅自设立加油站用地。

第十六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需要论证的,组织业内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  对于企业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不属于州级或县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州级及县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附表3)

第十八条  中心城市、高等级公路和重要旅游风景区新(迁)建、改扩(建)加油站除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外,要率先推行加油站标准化建设,改善站容站貌,提升加油站服务水平。

第四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文件。须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拟建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内容;

(二)项目建议书(包含项目建设内容、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内容);

(三)出资协议等资金来源证明材料,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四)申请人或者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六)属地县市商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拟建加油站的地点位于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3公里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名称及和拟建加油站间距,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说明;

(七)属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以及县市住建、国土、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的选址审查意见;

(八)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九)办理高等级公路加油站规划确认时,还应提供有关道路开口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需提供的材料:

(一)州商务局下达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

(二)《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4);

(三)县市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明确加油站是否按规划确认文件建设,并在县(市)加油站行业规划图中标注此加油站具体位置;

(四)申请人申请报告(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本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五) 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六)出具以下零售设施的证明材料:

1、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2、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4、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

6、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7、质监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

8、加油站(点)建设竣工验收材料,德宏州新建、迁建或改造加油站(点)项目竣工验收表(附表10);

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州商务局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八)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十二)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三)迁建加油站项目还须提供如下材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其他职能部门核发的有关证照和文件;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还需按外商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针对高等级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如经营单位无法提供建设项目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公路和设立服务区的批准文件、服务区所有者同意申请人使用其土地、设施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变更与补发

第二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属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州商务局。州商务局自收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后,出具初审意见报省商务厅。

第二十四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属于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应提交下列相应书面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的: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5);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4、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三)企业地址变更的: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不涉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4、涉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按加油站搬迁程序办理手续。

(四)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五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办理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申请文件(包括出让申请及经营资格注销申请)并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附表6
  (二)原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经营项目建设立项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保护评估批复意见;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原经营企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证书正、副本原件。
2008年以前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其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应提供“原企业批准成立文件”、所在地国土和住建部门的说明材料及“法院强制拍卖、招拍挂取得经营权文件”、“有效的改制或产权处置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四项中的任何一种证明文件。
  (四)新企业填写《成品油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五)提供经过公证的无债权债务纠纷的企业转让、收购、改制等协议。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新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七)新企业法人代表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八)新企业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九)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县市商务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原企业出让和新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变更合同章程的,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七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要求补发证书的,加油站的申请人应在德宏州级以上报纸登载证书遗失作废声明1个月后办理补证手续;零售企业向属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审核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州商务局,州商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省商务厅办理。

第二十八条  办理补证手续需提交下列相应书面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加油站经营单位在德宏州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五)司法部门或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第六章  加油站点原址改造的办理程序与期限

 

第二十九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进行改建、扩建的批准程序: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进行加油站的原址改建、扩建,要递交以下书面材料:1、申请报告;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审批文件;4、安监部门的安全许可文件;5、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设计图纸以及加油站的平面图、效果图;6、《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经营单位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经实地查看、集体审核完成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在政务公开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下达批准文件。如在公示期间接到相关投诉或举报,则待调查核实后,再次集体审核完成审批。

(三)经营单位持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批准文件办理相关规划、土地、建设施工手续。

(四)加油站改建、扩建竣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新增加油机以及原有加油机改动或移位时还应有质监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鉴定证书》及加油机《防爆检验合格证》),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返还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并报州商务局备案。

第七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注销、

撤销的办理程序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当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零售企业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导致企业不能正常经营的,报请属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三十一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决定歇业的,应于开始歇业前向属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交回。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二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向属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交回。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州商务局,州商务局自收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后出具初审意见报省商务厅。

第三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第三十四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撤销:

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或州商务局查证属实后,逐级报请省商务厅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五条  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一)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撤销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二)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撤销的,还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除依法做好年检、例行巡查外,还要采取突击检查、抽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查处或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查处成品油市场的价格违法、掺杂使假、短斤少两、走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配合安监部门加强行业安全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加油站的油气回收工作,要配合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积极配合工商部门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照经营行为。

第三十九条  州商务局每年对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进行年度检查。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工作,原则上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州商务局将年检合格的企业名单在政务公开网和德宏团结报上公告,并将检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

对于年度检查合格企业,在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统一刻制的“年审合格专用章”。对于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由属地县市商务局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7),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属地县市商务部门逐级报请省商务厅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安监、消防等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细则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防雷等方面情况。

第四十一条  经营单位进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表8);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成品油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

(七)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八)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

(九)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改、扩建的,需提供属地县市商务部门出具的加油站(点)改、扩建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十)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书面说明,各相关部门在加油站年检会审单(附表9)上填写意见;

(十一)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四十二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非法买卖、出租、转借。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四十四条  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

第四十五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四十六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应规定条件的;

(四)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七)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扩建和未按规划确认地址建设加油站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中要求申请人向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均为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上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611日起施行,暂行年限为1年。

文章来源:德宏州商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