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公安局

致陇川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一封信

浏览量:486    作者: 日期:2025/4/1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陇川辖区2025年涉摩托车亡人事故中,因不佩戴安全头盔在事故中造成颅脑损伤导致死亡占比100%。为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陇川县公安局自2月25日起对陇川城区、乡镇、县乡道开展“一盔一带”专项整治工作,通过现场劝导、宣教、纠违等工作,全县乘骑摩托车、电动车安全头盔佩戴率最高为80%。安全头盔整治工作虽成效明显,但仍有部分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薄弱,乘骑摩托车出行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为进一步压实“一盔一带”守护效能,提升安全头盔佩戴率,特别是乘骑摩托车、电动车安全头盔佩戴工作,进一步防范因不佩戴安全头盔导致的摩托车交通亡人事故的发生,陇川县公安机关将在下一步整治中在宣教劝导的基础上,对屡教不改人员进行处罚。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压降交通事故的发生。

请广大人民群众将此项工作广而告之,督促大家养成乘骑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良好习惯。

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乘客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陇川县公安局

2025年3月28日

 

文章来源:陇川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