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提升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月24日-3月26日
二、整治重点
摩托车(含普通二三轮摩托车、电动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同步开展酒驾醉驾、无证驾驶、飙车炸街、违法载人、闯红灯、逆行等重点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整治措施
(一)在全县范围内倡导驾乘人员正确规范佩戴头盔,杜绝违法载人,不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出行。严禁不佩戴头盔驾乘车辆上道路行驶和未满16周岁人员骑行电动自行车、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消除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隐患。
(二)全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内部人员管理监督,教育引导所属干部职工做好示范引领,规范佩戴头盔,不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全面营造安全文明、遵法守法出行的浓厚氛围。
(三)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共享单车)应当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快递、外卖等配送企业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不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企业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并监督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四)教育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监管第一责任,加强对师生的教育管理,积极引导全体教师上下班、学生家长接送学生上下学遵守交通法规,驾乘摩托车、电动车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做到合法上路,安全骑行。在学生上、下学期间,公安机关将结合护学岗工作,深入学校周边开展专项整治,对骑乘电动车不按规定佩戴头盔的学生及家长,将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五)对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摩托车、电动车违法载人、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等交通违法和不文明的交通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轻微的,通过提醒、教育等方式进行现场教育整改。
(六)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不听劝阻或阻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日起,陇川县公安机关将开展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专项整治。在路面执法过程中,将依法对不佩戴及不规范佩戴头盔、闯红灯、违法载人、逆向行驶、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不服从交警指挥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予以配合支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陇川县公安局
2025年2月22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滇ICP备17006881号-1 联系电话:0692-7175158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240003 邮箱:419365032@qq.com 地址:陇川县章凤镇 邮编:678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