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公安局

陇川县公安局关于“关于加强对‘轮式专用机械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监督管理”政协提案的答复

浏览量:2470    作者: 日期:2024/11/6

 

尊敬的政协委员:

你们于政协陇川县第十六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加强对‘轮式专用机械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监督管理”的提案我们已收悉。首先感谢刘委员对交通管理工作支持和提出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建议对辖区内的轮式专用机械车上路行驶的合法性依职权进行监督和管理,严惩无证驾驶、无牌驾驶的违法上路行为。

轮式挖掘机属于工程机械类设备,其日常使用的管理由工程机械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交管部门对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管理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在车辆登记注册和上路行驶上进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因此上道路行驶的轮式专用机械车,应当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根据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已注册登记的轮式专用机械车悬挂“低速车号牌”。“低速车号牌”为黄底黑字,黑线框。

GB7258国家标准自2012年起即规定标准不适用与并非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使用而设计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应在其车辆产品或产品使用说明书等随车技术资料上标识“本车为场地作业车辆、不能作为机动车(道路机动车辆)申请注册登记”等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 登记规定》(公安局部令第164号)相关要求,未注册登记的轮式专用机械车,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申领临时行驶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但是,非道路用工程机械车辆、叉车等厂内作业车辆不具备合法上路权,按规定不能申领临时行驶号牌,应当有低平板专用半挂车等车辆装载进行转场作业。

 二、建议对辖区内的轮式专用机械车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并及时组织开展相关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62令)准驾车型规定,驾驶轮式专用机械车上路行驶必须持有M类驾照。大型客车A1、重型牵引车A2、重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等4种准驾车型,准予驾驶其他准驾车型,也包括M准驾车型。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实地操作还需要持有相应得作业资格证,其管辖和考试不属于交管部门管辖,需到相关专业的学校培训考试取得。

 三、建议针对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管理及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加强对辖区人民群众的普法工作,进一步提高辖区群众的法治意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62令)准驾车型规定,驾驶轮式专用机械车上路行驶必须持有M类驾照。大型客车A1、重型牵引车A2、重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等4种准驾车型,准予驾驶其他准驾车型,也包括M准驾车型。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实地操作还需要持有相应得作业资格证,其管辖和考试不属于交管部门管辖,需到相关专业的学校培训考试取得。

根据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申请轮式专用机械车M准驾车型考试时:科目一考试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并应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考试系统进行,但是试题内容的组卷比例由省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科目二考试和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技能的考试内容及合格评判要求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合格标准为科目二考试成绩达到80分、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成绩达到90分。

陇川县公安局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将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辖区群众对轮式专用机械车上路行驶、驾驶证申领和使用加强进一步群众的普法工作,同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违规上路新手的轮式专用机械车进行管理和处罚。为构建和谐、畅通、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贡献力量。

 

陇川县公安局

2024年6月11日

 


文章来源:指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