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公安局

核发居民身份证

浏览量:11132    作者: 日期:2020/11/9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批意见(不予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

2.对不符合条件的户口审批予以批准;

3.未严格履行审批责任,导致违反规定落户的;

4.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