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加快陇川县绿色矿山建设,推动全县矿业绿色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云南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云自然资〔2025〕31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云自然资矿保〔2025〕114号)、德宏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6部门《德宏州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德自然资发〔2025〕5号)等要求,结合陇川县实际,制定《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川县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并贯彻落实。
二、目标任务
通过制定方案,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保障绿色矿山建设,推动全县矿业绿色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三、核心内容加快陇川县绿色矿山建设共有成员单位、工作机构及职责两个部分的内容:
(一)成员单位
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陇川监管支局、县林业和草原局6个部门组成。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1、动员部署阶段(2025年6月)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动员会,向矿山企业宣讲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遴选程序等政策要求,督促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2025年6月底前组织完成与持证生产矿山企业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
2、组织实施阶段(2025年7月—2028年9月)
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按要求组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陇川县13座小型持证矿山,根据分类实施要求,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进行建设,符合绿色矿山标准要求的矿山及时组织申报创建。
3、总结提升阶段(2028年10月—12月)
2028年12月底前,县人民政府总结本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经验做法和取得的成效报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汇总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全州统一安排部署,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立足矿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编制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清单,细化责任分工,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路线图和时间表。将绿色矿山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保障。督促新建矿山企业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计划,督促已有矿山企业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本年度绿色矿山建设成果和下年度建设计划。组建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与的专责机构,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建立日常调度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
(二)加强监督管理。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林草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绿色矿山审查、评估、核查和日常动态监管工作。
(三)加强动态管理。对暂不满足先决条件的矿山,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督促指导,在矿山取得新证照或恢复生产、满足先决条件时,及时与矿山企业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3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
(四)加强考核评价。县人民政府对尚未开展绿色矿山创建的矿山,加大督导力度,推动加快矿山建设。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情况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八个全面”综合督查工作。
(五)加强宣传推广。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有关政策宣传,引导矿山企业增强绿色发展意识、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推广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提高全社会的参与意识,营造良好的绿色矿山建设氛围。
原文链接://www.dhlc.gov.cn/czz/Web/_F0_0_69TWRWI16E8DE2F60E424AB8B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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