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城子镇人民政府

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川县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800    作者: 日期:2025/7/30

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川县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陇川县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陇川县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快陇川县绿色矿山建设,推动全县矿业绿色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关于《云南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云自然资〔2025〕31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云自然资矿保〔2025〕114号)、德宏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6部门关于《德宏州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德自然资发〔2025〕5号)等要求,结合陇川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筑牢西南地区生态安全屏障、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陇川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平,为实现“3815”战略发展目标和壮大资源经济奠定坚实支撑。

 

通过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建、社会监督的机制,坚持创新驱动、分类施策、协同监管、动态管理,全面推进陇川县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改扩建矿山、大中型生产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全部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到2028年底,全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持证在产90%大型、80%中型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二、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一)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

 

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矿山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开发利用、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等方案,落实规范管理、集约高效、环境保护等要求。矿山企业应明确工作机构和专责人员,具体负责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事宜,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按期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

 

(二)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1.新建矿山

 

根据《云南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云自然资〔2025〕31号),2025年4月10日后的新建矿山,在采矿权出让时将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出让合同。矿山企业按照云南省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计划,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和进度,向县自然资源局报备,作为接受监督检查的依据。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求同步建设绿色矿山,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

 

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将其列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实施失信惩戒,同时责令其继续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

 

2.小型矿山

 

截至2025年6月,陇川县共有持证矿山12座,按资源储量规模划分,均属小型矿山。根据矿山具体情况,分五类实施绿色矿山建设:

 

第一类:生产矿山,满足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3年,符合《云南省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试行)》先决条件的小型生产矿山有1座(详见附件2)。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组织申报绿色矿山。

 

第二类:生产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云南省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试行)》先决条件的小型生产矿山有1座(详见附件2)。督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提升改造建设,符合要求后及时申报绿色矿山。

 

第三类:生产规模不满足《云南省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云政办发﹝2024﹞44号)规定的“现有采石(砂)场最小开采规模提高到50万吨/年”的要求,该类矿山共有1座(详见附件2)。督促推进“四个一批”工作进度,通过达标保留、改造提升、整合重组符合标准的,按照改扩建矿山实施监管。

 

满足提高生产规模的,纳入改扩建矿山,参照新建矿山标准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其中,需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的,参照新建绿色矿山标准签订出让合同;无需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的,参照持证在产矿山标准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

 

达不到开采规模标准要求、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低于3年的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重点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恢复植被等生态修复工作。

 

第四类:持证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近3年内未正常生产的小型矿山共有8座(详见附件2),目前不符合《云南省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试行)》先决条件。督促加快推进证照手续办理和复工复产进度,矿山同步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投产建设,符合要求后及时申报绿色矿山。

 

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低于3年的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重点做好闭坑前的污染防治,督促采矿权人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恢复治理等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恢复植被等生态修复工作。

 

第五类:采矿许可证过期的停产矿山,有1座(详见附件2),满足采矿权延续条件的,加快推进证照手续办理和复工复产进度,矿山同步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投产建设,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核查评估;不满足采矿权延续登记条件的,依法收回或公告注销,并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闭坑责任义务,包括消除安全隐患、生态修复、土地复垦、缴清税费等。

 

3.改扩建矿山

 

参照新建矿山标准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其中,需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的,参照新建绿色矿山标准签订出让合同;无需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的,参照持证在产矿山标准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

 

4.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

 

对于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强管理,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恢复植被等生态修复工作。矿山通过生产勘探或地质勘查工作实现资源增储,延长服务年限的,在采矿许可证延续或变更时参照新建矿山标准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三)提升创建水平

 

1.加强综合利用。积极指导督促矿山企业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加强技术工艺和装备升级改造。加强绿色开采,促进矿山企业科学合理确定开采顺序、开采方式、开采方法,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扰动。严格执行矿产资源“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要求,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大对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废石、废水和尾矿等资源的利用,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对暂不能开采利用的共伴生矿产,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2.促进节能减排。坚持节能优先,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持续降低矿山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强度,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碳排放总量。强化开采、选冶全过程绿色低碳管理,全面落实清洁生产措施,推进以铁路、管道(皮带)、新能源重卡或国六排放车辆为主的清洁运输方式,切实提高清洁运输量。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全过程能耗管理体系和年度能源管理计划,促进绿色低碳开发。

 

3.深化环境治理。强化矿山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管理,督促矿山企业落实“边生产、边修复”要求及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切实减轻环境影响。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矿山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加强矿山废石、尾矿、废水、废气、噪声、扬尘等污染防治规范监管,做好污染源头预防和污染隐患排查工作。持续优化矿山功能分区,加强矿区绿化,提升矿容矿貌。

 

4.引导科技创新。加快融合5G、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推动矿山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资源开发利用与生产管理效率。依托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攻关,加快探、采、选、冶、应用、回收等专业领域的理论研究以及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关键技术的研发,加快成果转化。

 

5.构建企地和谐。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公开申诉回应制度,畅通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树立企业良好形象。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大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当地居民教育、就业、生活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改善矿山及周边人居环境,促进企地良性互动,构建和谐企地关系。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强化用地保障。对纳入国家、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库的矿山用地予以支持,在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底线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将绿色矿山建设用地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多途径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支持绿色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盘活存量采矿用地。

 

(二)加大用矿支持。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

 

(三)落实财税政策。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绿色矿山开采共生矿、伴生矿、低品位矿,开发尾矿库里的尾矿可按照《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四)创新绿色金融。鼓励社会资本成立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安全、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5年6月)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动员会,向矿山企业宣讲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遴选程序等政策要求,督促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2025年6月底前组织完成与持证生产矿山企业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5年7月—2028年9月)

 

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按要求组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陇川县13座小型持证矿山,根据分类实施要求,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进行建设,符合绿色矿山标准要求的矿山及时组织申报创建。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8年10月—12月)

 

2028年12月底前,县人民政府总结本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经验做法和取得的成效报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汇总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全州统一安排部署,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立足矿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编制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清单,细化责任分工,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路线图和时间表。将绿色矿山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保障。督促新建矿山企业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计划,督促已有矿山企业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本年度绿色矿山建设成果和下年度建设计划。组建由县人民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与的专责机构,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建立日常调度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专责机构人员名单如下:

 

 长:尚炳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员:许元在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永敏:县财政局局长

 

雷剑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凯: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龚实宝: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局长

 

 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陇川监管支局局长

 

 斌: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专责机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许元在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顾斌同志兼任,成员从有关部门抽调组成,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有关单位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函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加强监督管理。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林草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详见附件1),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绿色矿山审查、评估、核查和日常动态监管工作。

 

(三)加强动态管理。对暂不满足先决条件的矿山,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督促指导,在矿山取得新证照或恢复生产、满足先决条件时,及时与矿山企业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3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

 

(四)加强考核评价。县人民政府对尚未开展绿色矿山创建的矿山,加大督导力度,推动加快矿山建设。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情况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八个全面”综合督查工作。

 

(五)加强宣传推广。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有关政策宣传,引导矿山企业增强绿色发展意识、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推广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提高全社会的参与意识,营造良好的绿色矿山建设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附件1:各有关部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职能职责

 

 [附件: 附件2:陇川县绿色矿山(小型矿山)建设目标任务一览表

 

政策解读链接://www.dhlc.gov.cn/czz/Web/_F0_0_69TWTPVS7ABD28D3E98243CA8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