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陇 )应急管罚决〔 2025 〕SG002号
被处罚单位: 虹涛电力建设(云南)集团有限公司
邮编: 6500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李帅成 职务: 授权委托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 : 2024年12月21日18时10分,虹涛电力建设(云南)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污水管道项目,在开挖基坑作业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虹涛电力建设(云南)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安排现场指挥作业;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重视、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致使1人死亡。虹涛电力建设(云南)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图片6张,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事故发生现场为陇川县城市生活污水厂二期建设项目工地。
证据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1份,证明劳务分包方为虹涛电力建设(云南)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承包范围。
证据三:韦德宝死亡医学证明书1份,证明死者受重物挤压死亡。
证据四:询问笔录7份,劳务合同1份,证明此举为虹涛电力建设(云南)集团有限公司行为,同时证明韦德宝是虹涛电力建设(云南)集团 有限公司的员工。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 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 伍拾万元整(¥500000.00)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陇川县应急管理局财务人员王倩对接 ,王倩,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陇川县人民政府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陇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签名): 郑敏 25140524002
乔玉良 25140524012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李帅成
陇川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 3 月17日
被处罚人: 李帅成 性别: 男 年龄: 34 岁
邮政编码: 475203
所在单位: 虹涛电力建设(云南)集团有限公司 职务: 总代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 证据一:1、询问笔录1份,证明李帅成为陇川县城市生活污水厂二期建设项目工地项目代理人;证据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1份,证明劳务分包方为虹涛电力建设(云南)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承包范围,且项目主要负责人为李帅成组织实施;证据三:公司与韦德宝签署劳务合同1份,未对韦德宝购买工伤保险。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之 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陇川县应急管理局财务人员王倩对接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陇川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陇川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签名): 郑敏 25140524002
乔玉良 25140524012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李帅成
应急管理部门
2025 年3 月17 日
主办单位:陇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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