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王顺林 性别: 男 年龄: 32 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678700
所在单位: 陇川县勐约德顺机械设备租赁部 职务: 个体工商户
单位地址: 陇川县勐约乡广瓦村民委员会广瓦新寨三组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7月7日上午10时12分,陇川县荣昌路仁和医院南侧与章凤完全中学交界处道路上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陇川县勐约德顺机械设备租赁部,作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重型车辆管理不到位,在挖掘机租赁合同中未载明维修保养事项,挖掘机停放时间过长,未能定期保养、维修;对挖掘机操作员申顺许未进行资格认证,无备案记录材料;未能确保挖掘机操作员具有相应的技能和经验;未对挖掘机操作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和检查,管理存在漏洞;未能提供异地经营途径备案证明材料,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陇川县勐约德顺机械设备租赁部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1、现场图片5张,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事故发生现场为陇川县荣昌路仁和医院南侧与章凤完全中学交界处道路上。
证据二:机械租赁合同1份,证明挖掘机型号(三一75型)属陇川县勐约德顺机械设备租赁部。
证据三:尹兴成死亡医学证明书1份,证明死者系高处坠落死亡。
证据四:询问笔录2份,证明此举为陇川县勐约德顺机械设备租赁部 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陇川县应急管理局财务人员王倩对接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陇川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陇川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签名): 郑敏 25140524002
乔玉良 25140524012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王顺林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5年 3 月 19 日
主办单位:陇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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