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应急管理局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量:5946    作者: 日期:2024/10/12

2024年03月15日05时55分左右,陈某某、李某某与董某某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于2024年03月15日受理,由办案民警金某某、赵某某负责调查,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情况,初步查证了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查明了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查实了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具备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条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1、当事人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景罕镇,住址:陇川县景罕镇,持档案编号“533xxxxxxxxxx”号“D”类机动车驾驶证。

董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清平乡,住址:陇川县清平乡,持档案编号“533xxxxxxxxxx”号“B2E”类机动车驾驶证。

李某某,男,傣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景罕镇,住址:陇川县景罕镇。

2、车辆情况:

NLxx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辆所有人:陈某某,车辆所有人登记住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景罕镇,车辆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07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06月12日。事故发生时实载2人,驾驶人为陈某某,乘客为李某某。

N2xxxx号中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张某某,车辆所有人登记住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清平乡,车辆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1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3年11月07日。事故发生时实载0人。 3、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陇川县景罕镇X214线K11+600米处,现场道路为县道三级沥青路面,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现场道路为双向混合式交通,道路中心有黄色虚线划分车道,现场道路机动车道宽为1114厘米。现场路段呈南北走向,南至陇川县景罕镇方向,北至陇川县城子镇方向,现场路段纵向线性为直线,事故发生时为凌晨,无路灯照明。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03月15日,陈某某驾驶云NLxx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乘客李某某,沿X214线由陇川县城子镇方向向陇川县景罕镇方向行驶。05时55分许,行驶至X214线K11+600米处时,与同向前方董某某停放的云N2xxxx号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该起事故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3、云南鉴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死者李某某死亡原因符合2024年03月15日交通事故因颅脑损伤、颈椎离断(颈髓损伤)及开放性胸部损伤(心脏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4、云南鉴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云NLxx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一)该车转向系,合格。(二)该车制动系,合格。(三)该车照明、信号装置,合格。(四)经计算,该车肇事时的车速无法计算。(五)该车行驶系,合格。5、云南鉴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云N2xxxx号中型自卸货车(一)该车照明、信号装置,合格。(二)该车反光标识事故前,不合格。6、陈某某、董某某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7、陈某某、董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8、相关人员有关信息复印件及信息查询件。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额定人数,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董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李某某系乘客,无过错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陈某某负有此事故主要责任;认定董某某负有此事故次要责任;认定李某某不负有此事故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额定人数,未在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次要原因是驾驶员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建议加强驾驶员安全知识学习力度。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文章来源:陇川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