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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09日10时20分,陈某某与杨某某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于2023年02月09日受理,由办案民警张尧才、金东平负责调查,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情况,初步查证了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查明了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查实了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具备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条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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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1、当事人基本情况: 陈某某, 男,汉族,1978年11月0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持档案编号“53********49”号“B2D”类机动车驾驶证,联系电话:15*******96。 杨某某,男,汉族,1982年08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持档案编号“53********28”号“C1D”类机动车驾驶证,联系电话:18*******44。 杨某某,女,汉族,1966年08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家属联系电话:15*******70。 杨某某,男,汉族,2003年08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联系电话:19*******57。 杨某某,女,汉族,1965年12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联系电话:13*******45。 王某某,男,汉族,1953年03月0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联系电话:15*******95。 王某某,男,汉族,2014年01月0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家属联系电话:13*******45。 2、车辆情况: 云G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4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3年04月28日,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04月08日。驾驶人:陈某某,发生事故时实载1人,未载货物。 云MC****号小型普通客车,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6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3年06月16日,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06月24日。驾驶人:杨某某,核载人数7人,发生事故时实载6人,乘客为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王某。 3、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陇川县辖区S334省道K92+500米处,现场道路为省道二级路面,现场路段呈南北走向,南往陇川县景罕镇方向,北往陇川县勐约乡方向,路面为干燥沥青。道路为双向混合式交通,现场道路有黄色实线划分车道,东侧机动车道宽500厘米,西侧机动车道宽495厘米。现场道路为弯道,弯道半径为4250厘米,事故发生时为早上,无路灯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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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2月09日,陈某某驾驶云G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S334省道由陇川县勐约乡方向向陇川县景罕镇方向行驶。10时20分许,行驶至S334省道K92+500米时,与对向杨某某驾驶云MC****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客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王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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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3、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0mg/100mL。4、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0mg/100mL。5、云南鉴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南鉴识[2023]车鉴字第0122号)证明:云MC****号小型普通客车转向系,合格;制动系,合格;照明、信号装置,合格;该车肇事时车速无法计算。6、云南鉴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南鉴识[2023]车鉴字第0123号)证明:云G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转向系,合格;制动系,合格;照明、信号装置,合格;该车肇事时车速无法计算。7、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陇公物鉴/检(病理)字[2023]9号 }证明:杨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8、询问笔录材料。9、相关人员有关信息复印件及信息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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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陈某某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实行右侧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对当事人过错分析认为:1、陈某某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实行右侧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2、杨某某属正常行驶,无过错行为。3、杨某某属乘客,无过错行为。4、杨某某属乘客,无过错行为。5、杨某某属乘客,无过错行为。6、王某某属乘客,无过错行为。7、王某属乘客,无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认定陈某某负有此事故全部责任;认定杨某某不负有此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不负有此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不负有此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不负有此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不负有此事故责任;认定王某不负有此事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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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1、发生死亡事故一律到所在乡镇进行通报;2、加强使用大喇叭对农村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劝导员的管事率,提高农村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安全驾驶、文明驾驶。3、建议辖区政府对管辖社区、村委会、村小组、检查宣传台账,劝导台账。4、加强路面管控,针对发生事故路段违法查处。5、加强对辖区事故高发路段巡逻。6、加强辖区容易发生事故的黑点黑段进行隐患排查,并进行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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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民警: 张尧才、金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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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陇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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