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应急管理局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浏览量:7084    作者: 日期:2023/12/8

2023年05051538分许,某某与谭、符道路交通事故案05.05”交通事故案),于2023年0505日受理,由办案民警字荣维、司旻负责调查,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情况,初步查证了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查明了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查实了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具备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条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事人:,男,汉族,1992090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持档案编号为5331********“C1”类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云NH****艾力绅牌DHW6499R9HEV型小型普通客车,伤亡情况:死亡家属联系电话:13*******44

当事人:某某族,197809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持档案编号为5331********B2E”类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L9****号东风牌DFL5241CCQAX33型重型仓栅式货车,伤亡情况:无伤亡,联系电话:15*******49

当事人:,汉族,1981年08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事故发生时系NH****乘客,伤亡情况:死亡,家属联系电话:15*******15

甲车:云NH****艾力绅牌DHW6499R9HEV型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人数:7人,实载2人;注册登记日期:20210225日;检验有效日期止:20250228日;保险情况:该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AKU**************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AKU**************。

乙车:L9****号东风牌DFL5241CCQAX33型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货车该车未办理过户;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11900Kg,实际载质量:6880Kg,核定载人3人,实际载人3人(1名驾驶员,货箱内2名浇水人员);注册登记日期:20110329日;检验有效日期止:20230930日。保险情况:该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PDZA***************

事故现场位于陇川县境内腾陇高速S90线下行线128公里350米处,道路类型为省道高速公路,现场路段为南北走向,南至陇川方向,北至腾冲方向,事故现场道路平直,视线良好。道路由中央隔离设施分隔上、下行线,上行线至腾冲下行线至陇川,事故发生于下行线,由交通标线划分车行道,慢车道宽377CM,快车道宽376CM,应急车道宽286CM。事故发生时天气晴,道路为干燥沥青,事故发生时为白天。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5日,谭某载乘客符某,驾驶云NH****号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腾陇高速S90线从腾冲方向驶往陇川方向,15时38分许,当车行至腾陇高速S90线下行线128公里350米处时,与许某某驾驶的云L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云NH****号驾驶员谭某、乘客符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3、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记录了车辆行驶轨迹,L9****号车警示灯开启情况4.讯问、询问笔录材料证实:当事人的活动轨迹,施工作业情况5.《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符的死亡原因。6、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证实:当事人某某呼出的气体酒精含量为0mg/100mL7.云南鉴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血液中定性未检出乙醇。8.云南鉴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云NH****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转向系、制动系、灯光功能有效,发生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117km/h;L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事故转向系、制动系、灯光功能有效发生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3km/h。9.现场检测报告、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驾驶员谭及许某某未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及吗啡。10.当事人信息网上查询结果及相关证件复印件,证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车辆信息。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1、当事人谭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在视距良好的情况下,注意不够,未及时发现前方车辆,并采取有效措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2、当事人许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行驶车速低于高速公路最低车速限制。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3、当事人NH****号车乘客,无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违法过错。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事人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认定:

1.当事人在此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2.当事人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3.当事人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现场位于陇高速S90线下行线128公里350米,属高速公路路况较好,部分交通参与者忽视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驾车疏忽大意,施工作业不规范,增加了交通冲突点,埋下交通隐患。建议:1、强化路面监督巡查,规范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行为;2、加大路面管控力度,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德宏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

                  ○二三年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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