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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川县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2361   作者:  日期:2025/1/10

陇政办发〔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陇川农场社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州驻陇有关单位:

《陇川县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陇川县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8月30日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抓好《条例》贯彻实施,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全民参与”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积极倡导依法文明养犬,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细化管理服务措施,建立监督投诉渠道,对不文明、违法养犬行为常态化开展巡查监管,严格执法,不断增强文明养犬意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养犬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陇川县养犬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主召集人:樊欣荣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召集人:鲁晓航  县政府办督查专员

李益华 县公安局副局长

过 软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成 员:雷秋英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佳蓉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段大华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蔺 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保中心主任

段明龙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赵荫南 县市场监管局二级主办

祁丽萍 县财政局副局长

陆威晨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黄荣松 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副局长

刘 薇 县民政局副局长

官维波 县司法局副局长

杨佩钦 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金 旭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韩春满 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副局长

陈文婷 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杨 楠 章凤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张洪铭 景罕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王安学 城子镇党委副书记

刀浚洲 陇把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张元邦 户撒乡党委副书记

多亚男 勐约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腾小帕 清平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杨国灿 护国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姜秋榕 王子树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张开航 陇川农场社区管委副主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养犬管理办公室)在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李益华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分管负责同志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担任,负责统筹指导、组织协调、督导推进全县养犬管理工作。

各乡镇(农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养犬管理有关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县委宣传部:指导县融媒体中心及网络平台做好文明养犬宣传工作,提高群众对《条例》知晓度,营造人人支持、人人参与浓厚氛围。及时处置涉养犬相关网络舆情,通过本地自媒体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二)县公安局: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养犬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搭建全县统一的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禁养犬类名录;指导督促各派出所设置养犬登记点,开展养犬登记、犬牌发放;负责查处涉犬引发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相关执法、应急处置及依法捕杀狂犬等。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全县犬只诊疗、防疫的监督管理,指导并监督感染狂犬病病毒犬、病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依法查处违反犬只防疫规定行为;会同县公安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禁养犬类名录,配合搭建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等工作。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督促全县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倡导在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公约和管理规约中对依法文明养犬作出约定,劝阻和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化解因养犬引发的纠纷等工作。

(五)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受理、查处养犬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违法携犬外出等违法行为;牵头属地乡镇(农场)捕捉流浪犬;负责县级犬只收留场所建设及日常监管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养犬的举报电话。

(六)县卫生健康局:加强对全县人间狂犬病疫情监测、疫情处置、救治工作和做好医疗机构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识设置、文明养犬宣传工作。

(七)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全县犬只经营市场主体依法登记、监管工作。

(八)县财政局:负责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

(九)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犬只周转、收容场所设置用地的协调保障。

(十)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指导各相关部门、乡镇(农场)对执法需要开展犬吠扰民现场噪声检测,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做好犬只收容场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全县涉犬行业协会和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的监督、指导、管理工作。

(十二)县司法局:负责为养犬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对《条例》条文进行宣传释疑,指导养犬管理相关公告、通告发布等工作,将《条例》纳入普法年度计划,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十三)县教育体育局:组织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开展文明养犬知识宣传。做好全县中小学、幼儿园、体育馆、少年儿童活动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识设置。

(十四)县交通运输局:在车站、出租车行业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劝导乘客不携带犬只(除导盲犬、工作犬等特殊犬只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做好公共交通工具禁乘及车站候车厅(室)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识设置。

(十五)县工业商务和科技局:指导做好全县加油站、口岸(通道)、工厂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识设置;督促指导乡镇(农场)做好餐饮、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识设置、文明养犬宣传等工作。

(十六)县文化和旅游局:指导做好全县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非遗中心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识设置。

(十七)县发展改革局:协助配合县公安局组织搭建全县统一的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负责解释答疑收费政策,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并督导商场、超市、加油站等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和文明养犬宣传工作。

(十八)各乡镇(农场):负责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成立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的宣传、实施和督导等工作。落实犬只管理工作经费保障,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做好《条例》要求的其他事项。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筹备阶段(即日起至2025年4月)

1.结合《条例》规定,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文明养犬工作宣传,形成强大舆论声势,切实增强群众文明养犬意识。(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县直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农场〉;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全面摸排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情况包括:种类、数量、免疫情况,以及动物防疫、诊疗等场所和无主流浪犬只等情况,为做好全县犬只登记办证发牌和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支撑。摸排情况(详情见附件)需反馈至县养犬管理办公室,联系人:艾勇。(责任单位:各乡镇〈农场〉完成时限:2025年1月20日前)

3.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我县养犬严格管理区域。(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完成时限:2025年3月31日前)

4.组织确定并完成向社会公布全县禁养犬类名录。(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5年3月31日前)

5.组织启动并完成全县养犬管理系统的建设、测试、培训、试运行和信息共享等工作,以及向社会公布免疫、登记、发犬牌“一站式”服务点、办证流程。(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完成时限:2025年4月20日前)

6.按照州级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采取有效方式建设完成犬只留检收容场所,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完成时限:2025年4月30日前)

(二)全面实施和集中整治阶段(2025年5—12月)

1.做好养犬登记服务工作。落实严格管理区养犬登记制度,按照职责分工,有关单位加强对“一站式”服务点犬只免疫、登记、办证工作的指导、监督。广泛宣传发动引导养犬单位、群众主动通过“一站式”服务点,做好犬只的免疫、登记、办证,确保严格管理区域内犬只免疫、办证工作全覆盖。(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农场〉)

2.加强巡查监管执法工作。严格禁止烈性犬、大型犬进入严格管理区域,对禁止犬只进入的相关单位场所、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加大巡查监管力度,依法查处未按时限办理养犬登记、未进行免疫和饲养犬只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乡镇〈农场〉)

3.做好犬只留检收容工作。加强犬只留检收容场所管理和建立完善犬只领养制度,做好无主、弃养、流浪犬只以及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中依法扣押和没收的犬只接收、防疫等留检收容工作。(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农场〉)

4.加大媒体曝光力度。协调新闻媒体对各类不文明养犬行为予以曝光,推动养犬人文明养犬、规范养犬行为。(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农场〉)

5.建立举报投诉渠道。对向公安110或其他举报渠道举报的不文明养犬、违法养犬行为,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并反馈。(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乡镇〈农场〉)

(三)总结提升和常态化管理阶段(2026年1月以后)

认真总结固化前期各项工作的经验做法,强弱项、补短板,建立完善严格管理区域全覆盖、全流程、全闭环式的管理责任,推动全县养犬管理工作步入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责任单位:县直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农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有序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强大工作合力,建立健全文明养犬管理工作责任制,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三)强化督导,严明纪律。县养犬管理办公室将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落实养犬管理工作。同时将采取明察暗访形式,对养犬管理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相关工作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