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政办发〔2024〕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陇川农场社区管委,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州驻陇各单位:
经2024年7月29日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陇川县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陇川县会议费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切实硬化预算管理二十条措施〉的通知》(云办通〔2023〕48号)要求,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控制和精简会议,节减会议费支出,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召开会议应本着精简、高效、节俭、务实的原则进行。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和组织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会议要充分准备,精心组织,讲求实效,提高质量。
第二条 县级会议分为三类。
一类会议:县党代会、县党代表年会、县人代会、县政协会、县委全会、县人民政府全会、县纪委全会。
二类会议:县委和县人民政府联合召开的劳动模范暨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县委、县人民政府召开由“两办”牵头或直接组织的全县综合性工作会议,县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等单位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纳入县委、县人民政府年度计划并经县委或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县委或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由部门组织的工作会议。
第三条 一、二、三类会议按法律规定或报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召开。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县委批准。二类、三类会议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门会签,按程序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附件1)。
上级交办等不可预见因素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报经县委或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召开。
第四条 一、二类会议的会议人员按法律规定或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参会人员范围确定;三类会议的参会人员按具体会议通知的参会人员范围核定,但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会议计划核定的限定人数。一类、二类、三类会议工作人员分别控制在参会人员的20%、10%、5%以内。
第五条 一类会议召开的次数、天数按法律规定或批准的方案执行。二类会议召开的次数按批准方案执行,三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二类会议、三类会议的会议时间不得超过1天半(含会议报到、离开时间)。
第六条 会议费标准。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得参与调剂。具体定额标准如下(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一)住宿费每人每天150元,按在会议召开所在地无固定居所的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数计算。
(二)伙食费每人每天140元,按实际安排参会人员就餐人数和工作人员数计算(就餐安排对象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误工费每人每天100元,按符合享受条件的参会人员计算(二类、三类会议不发放误工费)。
(四)会议场地、印刷、市内交通、证件、服务等其他费用按会议类别、参会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计算。即:一类会议每人每天12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50元,三类会议每人每天30元。
第七条 会议费管理。一、二类会议费由会议承办单位报送会议预算,经县财政局按规定的会议费标准和批准的会议人数、天数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安排经费;三类会议经费根据审核批准召开的会议情况,在部门包干经费中列支,县财政一律不再另行安排经费。
经批准召开的一、二、三类会议,承办单位不得向与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出具报销证明给与会人员。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八条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有条件的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和野生动物,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且未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四大机关及所属各部、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乡镇人民政府、陇川农场社区管委参照本办法执行,会议费开支不得超过本办法明确的定额标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陇川县会议费管理办法》(陇政发〔2014〕25号)《陇川县会议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陇政办发〔2019〕2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陇川县会议计划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