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县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州驻陇各单位,陇川农场:
《陇川县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陇川县委办公室
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8日
陇川县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实施细则
为强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6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6〕65号)以及《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德办发〔2018〕48号)要求,全面深化推进殡葬改革,结合陇川县实际,制定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实施细则。
一、目的意义
殡葬改革是关系党风政风民风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促进陇川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党委政府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最关键、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行动,真正把殡葬改革作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扎实推进,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快速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新发展理念,围绕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以推动殡葬改革为牵引,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以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保障,以创新殡葬管理体制机制为动力,整合资源、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深化改革,推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更好地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引导树立健康、文明、科学的殡葬新风俗,为增进人民福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围绕“移风易俗、节地生态、减轻丧属负担”三大目标,实施文明殡葬、惠民殡葬、人文殡葬、绿色殡葬、法治殡葬建设。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努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科学划定火化区和非火化区,加大执法检查和宣传引导力度,依法推行遗体火化和骨灰进公墓安葬,因地制宜创新和推广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安葬方式。力争到2020年,实现我县殡葬基础设施规范健全,实现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服务各乡镇。实现火化区覆盖全县国土面积的40%和总人口的50%,火化区平均火化率达到或接近100%,公墓墓位超标硬化现象得到遏制,公益性骨灰安放或遗体安葬设施覆盖全部乡镇、农场,全县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50%以上,散埋乱葬和骨灰装棺土葬全面杜绝。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标本兼治,高位推进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殡葬改革会议精神,加大宣传引导和监督管理力度,强化殡葬公共服务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把殡葬改革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按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加强分类指导,努力推进区域间统筹衔接,不断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殡葬服务差距,切实提升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三)坚持节地生态,绿色环保原则。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的理念,科学规划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创新推广节地生态葬法,提高土地利用率,尊重和保护自然生态,减少安葬活动对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不当干预,切实维护生态安全。
(四)坚持移风易俗,以人为本原则。把以人民为中心、满足群众殡葬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推进殡葬改革与完善殡葬服务供给相结合,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引导丧事简办、祭扫简约。坚持基本殡葬服务公益属性,逐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切实满足群众基本丧葬服务需求。
四、组织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殡葬改革的指挥协调,整合工作力量,形成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协调、统一推进、统一督查、统一检查考核的工作指挥体系,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陇川县殡葬改革工作指挥部。
总 指 挥:李林山 县委书记
郑洪云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指 挥 长:周 劲 县委副书记、县委党校校长
副 指 挥 长:排有明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余 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杨廷荣 县政协副主席
成 员: 陶明辉 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何学用 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雷剑鑫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尹常山 县委办公室副主任
郑 宾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信访局局长
尚正实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社局党 组书记、局长
丁 洁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委编办主任
李干志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杨名川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精神文明
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王 叶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郭春荣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民宗局局长
管能清 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赵吉兴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国资委主任、金融办主任
张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局长、县食安办主任
赵佳鸿 县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
李小三 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杨 斌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县委农办主任、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杨发鸿 县林业和草原局党组书记、局长
闫峻豪 县水利局局长
尹绍斌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正庄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
杨顺东 县教育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闫 有 县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局长、
县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县防艾局局长
杨新江 县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
县文物局局长
何从明 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负责人
杨世华 县公安局副局长
排南买 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余 星 共青团陇川县委书记
刘珺琳 县妇联主席
段兴仁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寸 凯 章凤镇党委书记
尹兴洲 景罕镇党委书记
董桥相 陇把镇党委书记
过 软 城子镇党委书记
寸待柱 户撒乡党委书记
孔润富 清平乡党委书记
王学刚 勐约乡党委书记
栋 二 护国乡党委书记
尚炳广 王子树乡党委书记
杨富好 陇川农场党委书记
刘昆湖 陇瑞福地陵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宣传报道组、综合执法和市场整治组、基础设施建设组、信访维稳组、监督检查组6个工作机构。各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职责安排如下:
(一)办公室
主 任:苏军容 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县住建局局长
常务副主任:余 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 主 任:尹常山 县委办公室副主任
叶理强 县政府办公室政府督查员
李小三 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职 责:负责起草有关文件、通报,总结经验、推介典型,及时向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殡葬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和措施,积极主动地当好参谋;组织宣传殡葬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加强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各乡镇做好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检查和掌握全县殡葬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殡葬改革阶段性工作任务,及时指导殡葬改革业务工作;负责协调各组工作和指挥部日常管理;负责指挥部档案管理;负责组织年度考核;负责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协调殡葬改革方面的事务和工作;完成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宣传报道组
组 长:张树保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副 组 长:杨名川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精神文明
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陈昌显 县民政局副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职 责:负责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树立文明殡葬新风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殡葬改革氛围;负责陇川县殡葬改革工作的宣传报道;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我县殡葬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工作动态;收集殡葬改革相关影像资料和上级媒体对陇川殡葬改革的宣传材料;制作陇川殡葬改革纪录片;完成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综合执法和市场整治组
组 长:由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担任
常务副组长:庄跃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副 组 长:李小三 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县食安办主任
段兴仁 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成 员: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各乡镇(农场)等相关人员组成。
职 责:负责组建县殡葬执法大队,指挥调度全县殡葬执法工作,处理突发事件,整治历史乱象,整治丧葬用品市场,坚决取缔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严格禁止和打击制作、销售棺材和土葬使用的石材等丧葬用品行为;整治并拆除“活人墓”等工作;负责指导乡镇(农场)组建基层执法队伍并开展殡葬执法工作;负责指导做好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基础设施建设组
组 长:张 波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余 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管能清 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李小三 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民政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各乡镇(农场)等相关人员组成。
职 责:加快殡葬项目前期工作各项审批要件办理,加快乡镇中心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上报、规划审批等工作,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各乡镇中心(公益性)公墓;加快储备并努力向上争取一批涉及殡葬设施的项目和资金;做好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信访维稳组
组 长:庄跃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王 叶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郑 宾 县政府办副主任、县信访局局长
陈昌显 县民政局副局长
成 员: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民政局及相关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
职 责:负责协调处理殡葬改革领域信访维稳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了解、掌握全县殡葬改革领域信访维稳情况和动态;分析研判殡葬改革领域信访问题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原因,制定矛盾化解措施;做好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监督检查组
组 长:滕 杉 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
副组长:许有平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李干志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赵 攀 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李国兴 县委办副科级督查员
成 员:县纪委监委、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等相关人员组成。
职 责:负责对全县殡葬改革工作进行巡回督查;定期组织专项纪律检查;对工作弄虚作假、敷衍了事、违规违纪、组织不力造成工作进度缓慢,不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提出组织处理建议和党纪政纪处分建议;对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给予相关处理;做好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健全完善惠民殡葬奖补政策
按照《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德办发〔2018〕48号)精神,执行如下规定:(1)火化区范围内,没有享受国家规定丧葬抚恤政策的城乡居民死亡后,按规定火化后安葬的,给予3000元奖励;非火化区人员死亡的,丧属自愿将死者火化后安葬的,给予3000元奖励;(2)因城建、交通、水利、学校、旅游、工业等其他项目开发需要和自愿搬迁坟墓,以骨灰安葬方式进入公墓安葬的,每搬迁一冢坟墓,除征地补偿外,给予1000元奖励;(3)火化区内人员死亡后,在公墓区采取立体安葬或树葬、花葬、草坪葬、撒葬、平地深埋不留墓碑等节地生态葬式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非火化区内人员死亡后,采取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4)丧葬奖励费须凭火化证、公墓服务机构开具的安葬(含节地生态葬)证明领取。
(二)严格丧葬抚恤费发放
1. 国家公职人员的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凭火化证、墓穴证(骨灰寄存证、节地生态安葬证明)办理;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凭死亡证明办理;捐献遗体的凭科研、教学单位出具的证明办理。
2. 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国家公职人员的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凭火化证、墓地使用证明办理。墓地使用证明由死者生前单位如实提供,其证明材料必须有村民小组、村委会和乡(镇)级人民政府(农场管委会)盖章、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本实施细则出台实施之后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国家公职人员的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只认可合冢墓中建成并已安葬一方的情形。
3. 异地以骨灰安葬方式安葬的,按异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凭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到死者生前单位办理。
(三)全面启动强制火化
2020年1月1日全面启动强制火化,通过召开启动大会和发布社会公告,火化区范围内全面进入强制火化时期。
(四)明确工作机制
建立死亡报告制度,辖区居民去世后,由亲属及殡葬信息员3小时内报告其生前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报告乡镇(农场)及县直联系挂钩单位,乡镇(农场)7日内将信息登记表报至县殡葬执法大队备案;同时,各单位要明确殡葬信息员,对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情况及时上报县殡葬执法大队备案。所在单位、乡镇(农场)、县直联系挂钩单位要安排人员及时入户动员监督家属组织火化、骨灰或遗体规范安葬,做到不留死角。
(五)明确管理规范
1. 公职人员以及其他享受国家规定丧葬抚恤政策的本地户籍居民、外县流动人口,死亡火化后需要在本县安葬的,进入经营性公墓安葬;若要进入乡镇中心公墓安葬,须支付2倍的墓地墓碑等基本费用;若其配偶为农村居民,可选择与配偶在乡镇公墓合葬,公墓售价在原售价基础上加收3000元的管理维护费。
2. 其他不享受国家规定丧葬抚恤政策的人员,死亡后可选择进入经营性公墓安葬,也可根据户籍所在辖区进入公益性公墓;跨境婚姻家庭外籍人员死亡的,如需在本县火化安葬,须提供跨境婚姻结婚登记证、外籍身份证(护照)或附所在村社出具的证明。
3. 搬迁坟墓按照辖区进入乡镇公益性公墓或自愿选择经营性公墓,以骨灰墓形式迁葬。公墓内拆除活人墓后原墓地面积归原主人,多余面积可提供直系亲属安葬或选择绿化。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为20年,逾期使用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半年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墓处理。
4. 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遗体化妆、遗体防腐、吊唁设施租赁等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性公墓实行政府指导、市场调节定价机制。公益性公墓收费结合建设开发成本、管理维护和税费成本等计量实行政府动态定价,坟石墓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市场明码标价自由选择,最低总价控制在火化奖励金补助标准以内,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丧葬需求。禁止预售公墓(骨灰格位),60周岁以上体弱多病人员或危重病人和医疗机构下达病危通知的人员除外。公墓管理实行“墓位实名制”,严禁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六)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1. 加快建设步伐。确保经营性公墓要统一规划建设,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快殡葬项目前期工作各项审批要件办理,加快各乡镇中心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上报、规划审批等流程。每个乡镇原则建一个中心公墓,秉着节约用地、只征不转、一步规划、分期开发的原则,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各乡镇中心(公益性)公墓,政府持股不低于51%。各乡镇(农场)于2019年4月15日前将乡镇中心公墓选址报县民政局,2019年10月前完成一期开发并投入使用;鼓励支持基层村社自行建设现代规范、生态节约的“村社骨灰祠堂”;规范国家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殡葬设施,保障其节地生态安葬需求,提倡鼓励以深埋、不留坟头的方式安葬遗体。
2. 统一建设标准。公墓建设根据人口自然死亡率满足50年安葬需求进行规划;骨灰安葬的单人、双人骨灰墓穴均不得超过0.8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米;立体安葬(单位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0.25平方米/格;在非火葬区的,遗体应在公墓或规定区域集中安葬(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不得散埋乱葬,严禁再建大墓、活人墓和豪华墓;尊重国家规定的10个少数民族(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的土葬习俗,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具有本民族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夫妻一方属国家允许土葬的10个少数民族的,另一方须有正式的“随教”手续和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盖章的证明材料,才允许参照执行);设置树葬、花葬、草坪葬、撒葬等不保留骨灰等生态节地安葬区域和集中祭扫区域。
(七)强化宣传引导
2019年5月底前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牵头制定科学全面的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摄制完成清晰易懂的殡葬政策宣传视频,制发汉语、傣语、景颇语“三语”宣传册、画、单、碟,2019年10月前全县各级各部门充分利用宣传平台营造浓厚的改革氛围,将宣传教育工作贯穿殡葬改革始终。采取开设专栏、张贴标语、发放手册,借助流动宣传车、村寨小广播等多种方式,高密度、全覆盖对全县各领域、各行业、各群体进行殡葬政策宣传,加强典型曝光和先进褒扬,加强指导并将殡葬工作纳入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管理内容。
(八)强化综合执法
1. 组建基层执法机构。各乡镇(农场)需在2019年4月15日前完成基层执法队伍成立,成立各乡镇(农场)殡葬执法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辖区殡葬执法工作、处理突发事件,整治历史殡葬乱象。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规程,配备执法设备。挂牌成立乡镇(农场)殡葬执法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1-2 名专职人员,在各村(居)委会设置民政信息员(殡葬管理员),负责村(居)委会的殡葬管理服务工作;在各村(居)民小组设立殡葬信息员,全程追踪报告丧葬信息,并分别给予殡葬管理员、信息员追踪报告奖励。
2. 火化区范围内按照殡葬管理规定应当火化的人员,如拒不执行火化和不进公墓安葬的,不得享受相关丧葬抚恤政策,单位不得为其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对违规向其遗属发放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的单位和责任人,由组织和人社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责成追回补助资金。凡单位内出现遗体土葬或遗体火化后装棺安葬的,取消单位当年和次年评优、评先资格,取消该单位各类绩效考核奖励,并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3. 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凡不进行火化和不按规定安葬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云监字〔2005〕34 号)中的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十条款以及相关规定对亡故者直系亲属中的党员或国家公职人员给予响应党纪政纪处分。
4. 严禁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遗体火化后骨灰二次装棺入葬,或者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安葬、建造坟墓。经发现核实后,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限期整改,逾期不执行的,由乡镇(农场)按照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丧属承担,不给予任何补助或丧葬抚恤等费用;对非法提供土地建坟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纪委监委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个人责任,由乡镇(农场)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 严禁拖延处理遗体和骨灰。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遗体和骨灰的处理,按照殡葬管理法规应当火化的公民死亡后,遗体应在死亡后 10 日内火化;遗体运至殡仪馆后,要及时组织进行火化,需冷藏延期火化的,应当经县民政部门或公安司法机关批准;规定期限内不火化的,由乡镇(农场)对遗属或者责任人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火化,火化费用由丧属承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执行殡葬管理法规的,遗属不得享受由政府提供的有关社会福利待遇和相关救助政策。
6. 严禁遗体非法外运。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火化前的遗体运送和冷藏,在殡葬服务机构的监督下,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丧属或者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以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送和冷藏遗体;凡属异地死亡者,其遗体原则上就地、就近火化处理;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外地的,须经县卫生、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方可外运;未经批准,医疗及事故处理单位擅自允许运走遗体的,除责令追回遗体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 严禁违规制售丧葬用品。整治丧葬用品市场,打击制售丧葬用品及“殡葬中介”等非法活动,在非火化区内全面规范墓材加工、销售,禁止制造出售超标墓材;严禁在火化区内生产、销售棺木、超标墓材等土葬用品;禁止在城区和集镇的沿街出售丧葬祭祀用品,禁止销售塑料材质等污染环境的丧葬用品;禁止无证打碑,禁止在城区、集镇、公路沿线和村庄周围打碑。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乡镇(农场)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无证非法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乡镇(农场)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 严禁在城区乱搭灵棚、占道路祭、游丧扰民和沿途燃放鞭皰、拋撒纸钱等影响交通、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所属乡镇(农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全县乡镇(农场)的丧事活动,由所在乡镇(农场)自行规范。
9. 严禁丧事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提倡厚养薄葬、文明治丧、低碳祭扫,大力倡导移风易俗,引导广大群众采取鲜花祭扫、植树祭扫、网络祭扫、踏青遥祭、家庭追思会等方式缅怀故人。凡国家公职人员,如家中直系亲属有丧事活动,需提前向所属单位报告,凡违反规定的,由县纪委监委和组织人社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10. 狠抓“三沿六区”专项整治。各乡镇(农场)以“三沿六区”为重点,深入推进“青山绿化”整治工作,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采取植树遮蔽、生态改造、搬迁平整等措施,全面治理“三沿六区”视野范围内的裸露坟墓,将“三沿六区”专项整治纳入植树造林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做好“城中墓地”的搬迁动员,各乡镇(农场)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所有墓地和零星散埋乱葬坟墓的排查核实、登记造册。
11. 严禁知情不报和阻碍执法。严格执行死亡人员信息报告制,不得拖延时间,不得互相推诿;如出现迟报、瞒报或知情不报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纪委监委和组织人社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拒不执行或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限制殡葬车辆通行、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强化经费保障
1. 核定县级殡葬工作经费。安排前期工作经费50万元用于殡葬改革、殡葬执法及殡葬宣传等工作,由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后期所需资金根据工作进展采取一事一议逐步安排。
2. 每个乡镇(农场)分别设置1-2个殡葬执法管理公益性岗位。
3. 确保殡葬管理员、信息员待遇。实行殡葬信息员“追踪报送奖励”制度,县级财政按照每完成1例殡葬信息追踪督报,给予村(社区)级殡葬管理员、小组殡葬信息员各300元的奖励补助。
4. 无遗体落葬的“生基”,界定为活人墓,2019年8月30日前为自行拆除奖励期,自愿拆除期内单人墓给予每座活人墓1000元奖励,双人墓给予每座活人墓1500元奖励;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为强制拆除期,不予任何补助。
5. 因城建、交通、水利、学校、旅游、工业等其他项目开发需要和自愿搬迁坟墓,以骨灰安葬方式进入公墓安葬的,每搬迁一冢坟墓,除征地补偿外,给予1000元奖励。
6. 落实举报奖励金。发现伪造虚假证明材料,造假、瞒报、漏报活人墓,私自散埋乱葬、违规制售殡葬用品及其他违反殡葬政策和管理办法的情况,对积极提供有力线索和检举揭发的人员,经核实后给予每例200元-500元的举报奖励金。
7. 各乡镇中心公墓征地补偿及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根据各乡镇公墓建设情况适当增减,由县人民政府从项目资金、财政资金、社会融资等渠道筹集。
以上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治责任,密切部门配合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殡葬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层层签订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完善殡葬工作协调机制,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认真履行好对应职责的基础上,要积极带头、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全力配合参与乡镇(农场)殡葬执法工作;充分调动基层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发挥广泛动员作用,全力配合党委、政府推动殡葬改革,形成全面深化、全民参与殡葬改革的强大合力。
(二)加强排查化解,维护社会稳定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针对殡葬改革引发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析研判,制定排查化解调处方案,确保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教育稳控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对因殡葬改革引发的矛盾纠纷,要分门别类梳理排查,逐一明确化解责任、化解措施、化解时限,进行包案化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交织叠加,最大可能减少和消除矛盾隐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殡葬应急响应机制、执法联动机制和舆情处置机制,确保殡葬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多举措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奖惩
县纪委监委、组织、人社部门及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责任落实的联合督查,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财政供养人员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严格问责处理。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协调运转不科学、保障措施不力、工作推进不及时的,要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瞒报、漏报、错报信息,骗取、套取资金和散布谣言,发表封建迷信言论,甚至煽动或组织人员闹事,抵制殡葬改革政策措施的,要坚决进行查处。各单位要严格抓好贯彻落实,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给全县殡葬改革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县乡两级要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任双组长的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深入抓,并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督查内容,建立目标管理和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机制,逐级签订殡葬改革目标责任书,每年进行考核通报。
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人员变动时,由继任相应职位的人员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及省、州殡葬政策重大调整,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