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罕镇河长制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景罕镇镇级河长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景罕镇各镇级河长、景罕镇河长制领导小组各单位及成员:
《景罕镇镇级河长巡查工作制度》已经镇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景罕镇委员会
景罕镇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2日
陇川县景罕镇镇级河长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镇级河湖长巡河、管河、治河、护河工作,根据《陇川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陇办发〔2017〕26号)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陇川县景罕镇镇级河湖长开展河湖库渠巡查工作。
第三条 镇级河湖长是责任河湖库渠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镇级河湖长巡查工作在镇级河湖长的领导下,由镇级河湖长联系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
第四条 镇级河湖长原则上每年对责任河湖库渠巡查不少于12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应增加巡查次数。镇级河湖长因故不能参加巡查的,可以委托镇级河湖长联系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巡查。
第五条 镇级河湖长应对责任河湖库渠的管理机构、人员、设备、经费落实情况和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察;对历次巡查、督察、督导过程中发现问题以及社会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协调解决责任河湖库渠内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指导村级河长开展相关工作;检查镇级河长会议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巡查工作采取实地查看、现场问询、查看资料、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召开镇级河长会议,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具体工作。
第七条 镇级河湖长开展巡查工作,镇级河湖长联系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巡查记录表。巡查记录内容要详细,重点要突出,做到巡有记载,查有依据(文字、照片、视频等)。参加巡查人员应在巡查记录表上签字,受镇级河湖长委托开展巡查的应将巡查记录表送镇级河湖长签字确认。巡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简报和巡查记录表报送镇河湖长制办公室。
第八条 镇级河湖长巡查过程中发现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镇级河湖长要求,由镇级河湖长联系部门草拟“督办函”,经镇级河湖长签批后,交由村河长承办,同时抄送镇河湖长制办公室。“督办函”应明确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等。
第九条 镇级河湖长交办的事项,村河长接到“督办函”后,应及时组织研究处理,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报告镇级河湖长联系部门,由镇级河湖长联系部门汇总后报送镇级河湖长,并抄送镇河湖长制办公室。镇级河湖长联系部门应对问题处理的过程、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解决到位。
第十条 镇级河湖长或镇级河湖长联系部门接到的群众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及时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核实。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协调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镇级河湖长联系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应将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镇级河长,同时抄送镇河湖长制办公室。
第十一条 镇河湖长制办公室应将镇级河湖长的日常巡查工作动态以《镇级河湖长动态》方式及时通报。每季度汇总镇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情况,报告镇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
第十二条 镇级河湖长巡查工作纳入对镇级河湖长联系部门的河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力、不作为、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15日前,镇级河湖长联系部门应将对应的镇级河湖长年度巡查工作总结报送镇河湖长制办公室。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