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意见》、《德宏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意见》、陇川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编制了《景罕镇镇级河长巡查工作制度》为帮助河长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该制度的相关内容,切实贯彻落实好工作,现就《景罕镇镇级河长巡查工作制度》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一)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2016年10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决定在全国全面推行河长制。2016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意见》出台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过问河长制推进情况。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及时联合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联合10部委召开贯彻落实《意见》视频会议,部署安排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我省迅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编制省级实施意见,以比中央明确的时间提前一年全面推行河长制为目标,加快推行河长制工作。
(二)全面推行河长制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省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河湖治理、管理和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河湖管理仍然面临严峻挑战。一些地区废污水排放量居高不下,超出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水环境状况堪忧;一些地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放、非法采砂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河湖尤其是九大高原湖泊,有的开发利用已接近甚至超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导致河道干涸,湖泊萎缩,生态功能下降。解决这些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使我省努力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迫切需要全面推行河长制。
二、主要内容
《景罕镇镇级河长巡查工作制度》共十三条以及两条附件,主要内容为: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镇级河湖长巡河、管河、治河、护河工作,根据《陇川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陇办发〔2017〕26号)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陇川县景罕镇镇级河湖长开展河湖库渠巡查工作。
第三条 镇级河湖长是责任河湖库渠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镇级河湖长巡查工作在镇级河湖长的领导下,由镇级河湖长联系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
第四条 镇级河湖长原则上每年对责任河湖库渠巡查不少于12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应增加巡查次数。镇级河湖长因故不能参加巡查的,可以委托镇级河湖长联系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巡查。
第五条 镇级河湖长应对责任河湖库渠的管理机构、人员、设备、经费落实情况和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察;对历次巡查、督察、督导过程中发现问题以及社会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协调解决责任河湖库渠内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指导村级河长开展相关工作;检查镇级河长会议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巡查工作采取实地查看、现场问询、查看资料、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召开镇级河长会议,听取有 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具体工作。
第七条 镇级河湖长开展巡查工作,镇级河湖长联系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巡查记录表。巡查记录内容要详细,重点要突出,做到巡有记载,查有依据(文字、照片、视频等)。参加巡查人员应在巡查记录表上签字,受镇级河湖长委托开展巡查的应将巡查记录表送镇级河湖长签字确认。巡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简报和巡查记录表报送镇河湖长制办公室。
第八条 镇级河湖长巡查过程中发现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镇级河湖长要求,由镇级河湖长联系部门草拟“督办函”,经镇级河湖长签批后,交由村河长承办,同时抄送镇河湖长制办公室。“督办函”应明确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等。
第九条 镇级河湖长交办的事项,村河长接到“督办函”后,应及时组织研究处理,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报告镇级河湖长联系部门,由镇级河湖长联系部门汇总后报送镇级河湖长,并抄送镇河湖长制办公室。镇级河湖长联系部门应对问题处理的过程、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解决到位。
第十条 镇级河湖长或镇级河湖长联系部门接到的群众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及时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核实。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协调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镇级河湖长联系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应将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镇级河长,同时抄送镇河湖长制办公室。
第十一条 镇河湖长制办公室应将镇级河湖长的日常巡查工作动态以《镇级河湖长动态》方式及时通报。每季度汇总镇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情况,报告镇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
第十二条 镇级河湖长巡查工作纳入对镇级河湖长联系部门的河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力、不作为、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15日前,镇级河湖长联系部门应将对应的镇级河湖长年度巡查工作总结报送镇河湖长制办公室。
景罕镇镇级级河湖长巡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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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河湖 库渠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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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级 河湖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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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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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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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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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 组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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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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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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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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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巡查问题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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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级河湖长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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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巡查 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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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 号
关于XXX的函
XXXX:
问题描述……
整改要求……
整改期限……
镇级河湖长联系部门:XXXX,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
镇级河湖长联系部门(盖章)
XX年XX月XX日
(适用于镇级河湖长和联系部门对镇级河湖长巡河问题及有关工作的交办、催办、督办等事项。)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