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基本代码:9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核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餐饮服务场所、人员健康情况、原料采购、餐饮管理制度等进行核查;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证书信息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692)7998140、7998197,投诉电话:(0692)7171132地址:陇川县同心路101号;
2.纪委监察投诉:陇川县纪委县监察局派出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692-7177758,通讯地址:陇川县章凤镇勐宛路1号;
3.信函投诉:陇川县纪委县监察局派出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692)7177758,通讯地址:陇川县县政府综合大楼一楼,邮政编码:678700;
4.网站: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cxwd.xxgk.yn.gov.cn/Z_M_001/?departmentid=19924)
电子邮箱:lcgsj.12315@163.com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陇川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