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
基本代码:3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条件、程序完成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3.核准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核发检定合格证。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2.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3.要求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692)7998140、7998197,投诉电话:(0692)7171132地址:陇川县同心路101号;
2.纪委监察投诉:陇川县纪委县监察局派出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692-7177758,通讯地址:陇川县章凤镇勐宛路1号;
3.信函投诉:陇川县纪委县监察局派出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692)7177758,通讯地址:陇川县县政府综合大楼一楼,邮政编码:678700;
4.网站: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cxwd.xxgk.yn.gov.cn/Z_M_001/?departmentid=19924)
电子邮箱:lcgsj.12315@164.com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陇川县人民政府或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