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基本代码:10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 号)附件第 81 项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第 82 项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此 2 项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限于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的子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0 号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令第 140 号修正)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 号)附件第 53 项 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氧舱维护保养人员、带压密封人员、特种设备非金属焊接人员、安全阀校验人员等资格认定,该事项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的子项,委托下放州、市质监部门实施。第 54 项 电梯、起重机械安装修理人员,大型企业金属焊接人员资格认定,该事项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的子项,委托下放州、市质监部门实施。第 55 项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认定,该事项系“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的子项,委托下放州、市质监部门实施。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格、各类证件等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发证阶段责任:按时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通知领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并将作业人员证信息上传国家特种设备公众信息查询网;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和许可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资格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资格认定理由的;
3.不公开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申请所需材料的;
4.不符合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条件作出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在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超越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10.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11.发现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不再具备法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资格认定的;
12.要求已经依照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的人员重新取证;
1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予以资格认定,导致事故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第七、第九、第十三款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692)7177169、7171132,投诉电话:(0692)7171132地址:陇川县同心路68号;
2.纪委监察投诉:陇川县纪委县监察局派出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692-7177758,通讯地址:陇川县章凤镇勐宛路1号;
3.信函投诉:陇川县纪委县监察局派出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692)7177758,通讯地址:陇川县县政府综合大楼一楼,邮政编码:678700;
4.网站: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cxwd.xxgk.yn.gov.cn/Z_M_001/?departmentid=19924)
电子邮箱:lcgsj.12315@163.com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陇川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