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购买许可(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基本代码:11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23号)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号码:(0692)7175936、7171132,投诉电话:(0692)7171132地址:陇川县同心路68号;
2.纪委监察投诉:陇川县纪委县监察局派出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692-7177758,通讯地址:陇川县章凤镇勐宛路1号;
3.信函投诉:陇川县纪委县监察局派出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电话号码:(0692)7177758,通讯地址:陇川县县政府综合大楼一楼,邮政编码:678700;
4.网站: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cxwd.xxgk.yn.gov.cn/Z_M_001/?departmentid=19924)
电子邮箱:lcgsj.12315@163.com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陇川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