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美刚:
地址:陇川县章凤镇拉影姐列村
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于2019年1月4日对你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加工点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机制炭加工点建成至今未编制环评文件,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员2019年1月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查)记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机制炭设施、设备予以就地查封,期限为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2月10日止,所查封的设备存放于机制炭安装厂房内,在此期间,你加工点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加工点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1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