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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陇环责改字 [2019]2号

浏览量:19650   作者:  日期:2019/1/14

张美刚机制炭加工点:

负责人:张美刚

地址:陇川县章凤镇拉影姐列村

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于201914日对你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加工点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机制炭加工点建成至今未编制环评文件,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员20191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查)记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加工点立即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加工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加工点拒不整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你加工点进行处理。

加工点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陇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加工点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陇川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19

文章来源:陇川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