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相关政策
(一)加快农民工返岗就业,强化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农民工“点对点、一站式” 返岗复工服务,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引导劳动者有序求职就业。给予外出务工奖补:对外出务工且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按照省外就业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省内(县外)就业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予以外出务工奖补,贫困劳动力凭收入证明每年最多可享受1次,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原一次性交通费补助政策不再执行。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实现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人员,按每人500元(州外省内就业)、每人1000元(省外就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对促成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最高不超过600元/人的补贴;给予贫困村“两委”干部最高不超过300元/人的补贴。所需资金从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中列支。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1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按省外300元/人、省内200元/人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补贴。
(二)给予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培训期间按照每人每天60 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按照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要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对进行了就业失业登记的16—24周岁有见习意愿的农民工,提供见习机会并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省级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月。
(四)给予当地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对当地用人单位(不包括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1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给予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奖补。鼓励和引导企业将适合分散加工的初级产品生产车间建在乡镇和农村,通过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就业。各地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需满足吸纳5人(含5人)以上贫困劳动力就业1个月以上。就业扶贫车间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 力按照其发给贫困劳动力工资额的15%,给予就业扶贫车间吸 纳就业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给予公益性特岗补贴。各地对因疫情等原因导致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的“返贫”劳动力,可开发一批公益性特岗给予就业安置,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公益性特岗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不同岗位的公益性服务程度、服务时间、资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安置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七)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和东西部劳务协作等资金合理开发一定数量的扶贫工作信息员、公路养护、农村保洁、治安巡逻等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符合条件安置在乡村公益性岗位上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不同性质岗位的公益性服务程度、服务时间、资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各地要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动态调整。各地与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 年,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安置期满后,仍符合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可继续按程序通过乡村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八)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经营实体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贫政策,优先给予“贷免扶补"创业贷款支持,经营状况良好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相关政策
(一)发放求职创业补贴
从2013年起,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且积极求职的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1000元/人的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及标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甲类)、3个藏区县(乙类)、8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丙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丁类)、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戊类)、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己类)、贫困残疾人家庭(庚类)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辛类),凡自愿申请的,人社部门按规定给予每人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被补贴对象符合多个条件的,只能按其中一类申报。
申请及发放程序: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有本人签名的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个人银行账户复印件,按照省内生源和外省生源提交对应相关材料。各学校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集中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对毕业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汇总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求职创业补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会同当地教育、公安、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补贴发放人员名单及个人账户信息等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后支付各学校;各学校于接到补贴资金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对在我州就读的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按1000元每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二)提供职业培训
意愿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的未就业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可自主选择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新创业培训和技能脱贫培训等项目,高校毕业生可到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了解职业培训开展情况,选择适宜的培训项目参加,并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对企业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线下培训和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参加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允许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我省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在国家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按相近相似的专业可以免试取得高级工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对省内高校毕业前2年的高年级学生(含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省内外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到我州就业创业的,参加高端职业能力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从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1.组织实施:职业培训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由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企业培训中心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2.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我州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工种,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享受每人300元至16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毕业后按规定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还可按规定申请100-150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申请方式:符合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凭相关申请材料直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也可通过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
(三)扩大企业吸纳规模
积极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渠道,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的,按5000元/人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国有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
(四)扩大基层就业规模
基层就业就是到城乡基层工作。 “基层”包括广大农村、城市街道社区;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单位就业,也包括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1.基层就业项目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继续组织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适度扩大项目规模。
“三支一扶”计划: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精神,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以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
招募对象: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2006年起,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特岗教师聘期3年。
实施的地区范围: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招聘对象和条件: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2)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3)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4)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招聘程序: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公布需求→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集中培训→资格认定→签订合同→上岗任教。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由共青团中央牵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实施。从2003年开始,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3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2.优惠政策
基层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今明两年提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招聘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不作专业限制。
加大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规模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1)高定工资级别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认真落实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到我省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高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对到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执行每人每月500元的乡镇工作岗位补贴;对到我省列入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根据所在地类别的不同,执行每月150元至2320元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并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
(2)放宽职称评定条件
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县以下单位工作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时,除国家执业准入制度对学历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有明确要求的职称系列外,适当放宽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
(3)优先选聘招录
对有基层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进一步扩大对其招考录用的比例。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必须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对艰苦边远地区乡镇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适当降低考录招聘门槛。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录取。
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到企业、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视为公务员招考条件中的基层工作经历。对具有服务基层“四个项目”经历的人员,其基层服务经历社为基层工作经历。按照国家的规定,未在村(社区)组织中工作的务农人员不属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但云南省为保障务农人员报考公务员的渠道畅通,视务农经历为基层工作经历。
(4)代偿助学贷款
按照国家有关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符合条件应征入伍以及到我省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并且服务期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目前,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5)取消落户限制
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6)享受社保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和单位缴费部分)。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不高于其实际缴费额2/3标准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7)档案免费托管
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8)其他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的毕业生,除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公务员招录优惠:每年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称职(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也可报考其他职位。
事业单位招聘优惠:鼓励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考学升学优惠: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其他: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接社会保险关系。
(五)开通大学生入伍“绿色通道”
做好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工作,加大高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力度,进一步健全政治优待、经济奖励、学历提升等本地化配套激励政策,为大学生入伍开辟“绿色通道”,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
(六)组织见习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周岁失业青年,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其中建档立卡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青年,可以优先提供见习机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结束后,见习单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依据之一。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1.见习期的相关补助和服务:
(1)获得基本生活补助(基本生活补助费用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见习单位为参加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见习期满未被录用可继续享受就业指导与服务;
(4)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2.见习岗位信息获取渠道:
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德宏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微信公众号和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获取见习单位名单、岗位数量、期限、人员要求等有关内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德宏的高校毕业生可与德宏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系,主动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3.优惠政策: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吸纳更多人员参加见习。省级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月。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七)扶持创业
1.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企业,其他新注册企业执行“先照后证”制度。
2.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3.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放宽注册资本到位条件。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后办理《就业创业证》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不受最低出资额限制,创业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实行实际出资额“零首付”(2年内到位)。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5.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按一定比例安排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具体场地比例和免费期限由各地根据当地就业、创业状况确定。
6. 对国家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不再实行执业(就业)准入控制,不再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有关执业(职业)强制挂钩。
7. 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8.对由社会机构创办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且在疫情防控期间主动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的创业载体,按照创业载体降低或减免场地租金等费用的5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帮助创业载体稳定经营。符合条件的创业载体,凭场地租金费用减免协议,向创业载体所在地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审核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
9. 电子商务创业扶持
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电子商务创业者,也可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组织职工培训的电子商务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其从业人员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三、城镇公益性岗位政策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
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我州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和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和企业承担非营利性社会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岗位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开展摸底调查,收集用人单位需求申请,综合考虑当地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本地区城镇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
(二)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包括:办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生活最低保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连续失业三个月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上共七类人员统称为“就业困难人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全方位、个性化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助推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对其中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并根据年龄、家庭困难等因素,建立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将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大龄失业人员作为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重点对象,予以优先安排。
(三)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要通过媒体、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注明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公告期不少于15日。根据本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条件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等情况,合理确定城镇公益性岗位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四)城镇公益性岗位待遇保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与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城镇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对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所需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有关规定列支。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具体标准由各州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不同性质岗位的公益性服务程度、服务时间、资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为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具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重新计算,安置人员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符合再次按程序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的人员名单,在30日内按程序逐级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备案。
(六)城镇公益性岗位后续帮扶
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稳慎的要求,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完善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办法,做好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6个月人员,要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以帮助其在公益性岗位期满后,能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上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引导其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四、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优惠政策
中小微企业新增吸纳毕业三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保费的,从省级分配各地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补助标准: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20人以内(含20人)就业 的中小微企业,按照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 贴;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20人以上30人以内(含30人)就业的中小微企业,按照3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 贴;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30人以上40人以内(含40人)就业的中小微企业,按照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 贴;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40人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照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五、失业保险相关政策
(一)加强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全面落实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政策。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从简从宽从快把握,不得对申领失业保险金附加法定情形以外的捆绑性条件,不以超过申领时限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因失业人员从事非单位就业的灵活性就业岗位停发失业保险金。全州所有市、县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对2020年3月18日-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80%的标准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三)企业“普惠性稳岗返还”政策
凡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依法参保的企业,在2020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度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普惠性稳岗返还。
1.各类企业申请稳岗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中小微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5.50%;大型企业裁员率低于全州城镇登记失业率3.15%。
2.返还标准
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0%;大型企业返还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3.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截止2020年11月30日之前,可向参保所属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申请流程为:
(1)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企业,只需填报《云南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即可,不再提供其他任何资料。
(2)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表后,进行初审,并在当地人社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后,按政策规定兑现返还,将返还拨付到符合领取条件的企业。
(四)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优惠政策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返还标准按6个月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乘以该企业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予以稳岗返还。困难企业的认定,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享受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无重大安全事故;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如有欠费的,补缴欠费;
3、2019年以来出现连续6个月及以上亏损或1年内亏损超过8个月及以上,且税后利润较上年度同比下降10%及以上;
4、不属于严重失信企业、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僵尸企业。
(五)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政策
1.申领补贴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企业在职职工参保身份;企业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申报时限
符合条件的职工和企业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按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超过12个月的,不给予办理。
3.补贴标准划分:按照我州政策规定,企业在职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证书按1000元进行补贴、中级(四级)证书按1500元进行补贴、高级(三级)证书按2000元进行补贴。急需、特殊工种按省人社厅每年公布的补贴标准目录执行。
4、申报补贴需要提供的资料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领人近期小一寸照片2张;
(4)《云南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报表》(一式两份);
(5)个人银行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5、如果一年内取得多本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可以多次申请补贴?
答:不能。根据文件规定,同一参保人一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我州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的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的技能提升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六、“贷免扶补”和创业担保贷款等相关创业政策
(一)“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以前称小额担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有关承办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教育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负责推荐,由担保机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云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可细分为“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承办单位有:各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会、妇联、共青团、工商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
2.“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有:各地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3.“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有10类人员: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②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③复员转业退役军人;④刑满释放人员;⑤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在校高年级大学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⑦返乡创业农民工;⑧网络商户;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⑩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依托平台就业购置生产经营必须工具的就业人员纳入扶持对象。在我省创业不受区域、户口限制。
4.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有什么前提条件:①申请人(含合伙创业的股东)在提出借款申请时,未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除外),且不属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②在提交借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 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无其他贷款。
5.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应具备的其他条件:①申请人及合伙创业股东在提出借款申请时,个人应持有《就业创业证》,②经营实体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正常经营,对拟申请的贷款资金有明确的经营用途。③申请人无不良的征信记录。④申请人为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的可直接提交贷款申请,申请人为合伙创业股东的,须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同意。
6.“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具体内容:“贷”是指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小额贷款支持。即对在我省从事自主创业的人员,按规定提供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
“免”是指对创业人员创业实行“四减免”。即①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②给予税收优惠。③创业者申请创业小额贷款免反担保。④创业小额贷款3年内按规定给予贷款财政贴息。
“扶”是对创业人员实行“一条龙”帮扶。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咨询、创业培训、创业项目评审、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等帮扶。开展“1+3”跟踪服务,每1名享受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的创业人员,有1个承办单位负责服务,1名联络员负责联系协调,1名创业导师负责帮扶指导。
“补”是指对创业成功人员提供创业补贴。即对创业人员创业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招用一定数量的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7. “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不超过20万元,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20万元确定,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最高不超过110万元。
8.“贷免扶补”贷款的还款方式:3次偿还全部本金,即:贷款合同签订第 12个月偿还本金的10%,贷款合同签订第 24个月偿还本金的20%,贷款合同签订第 36个月偿还本金的70 %。借款人与承贷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后,可按贷款合同约定提前还款。
9.创业担保贷款的还款方式:到期一次还清,最长不超过3年,或由借款人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约定分期还款。
10.“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审核程序有:①创业人员向具体承办单位提出“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申请。
②经承办单位初审后推荐,由创业人员向经办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贷款相关资料。
③承办单位会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组织对创业人员和创业项目进行考察,对创业计划、创业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和贷款审核意见。
④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与创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⑤各承办单位为创业者提供“贷免扶补”相关配套服务。
11.申请“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的基本资料:①大中专毕业生:持《毕业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在校大学生出具在校大学生的学校证明、休学创业大学生出具学校证明;②农民工:持《就业创业证》原件;③复转军人:持《军人退役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④其他自主创业人员持相关证件证明。
以上创业人员除按所属要求的证件外均需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不用带税务登记证)、《经营场地租赁合同》(餐饮行业需提供卫生许可证)原件。经审核符合申请贷款的填写《创业计划书》一式二份、《云南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12.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程序及应提供的资料:①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到市场主体注册所在地、创业经营场所所在地或户籍地的有关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普通高校毕业生证明等);就业状况材料(如《就业创业证》等);婚姻家庭情况材料(如《结(离)婚证》、居住地址等);经营情况(营业执照或场地租赁协议、《税务登记证明》,经营地址等);担保情况(如反担保人、反担保证明等);承办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②填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③等待相关部门的调查、审查、审批。④办理借贷手续,签订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13.网络商户申报“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的材料:网络商户(包含已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和未登记的)申报“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身份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暂住证》,以及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如:《毕业证》,在校创业或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出具学校证明,残疾人证等);
②就业状况材料:《就业创业证》等;
③家庭及婚姻情况材料:家庭成员情况,实际居住地址,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等;
④网店情况:申报前3个月的支付平台交易明细、“网店”网址注册材料、网店登记注册网页截图、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⑤经营情况:经营地址,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等;
⑥备用联系人及反担保情况:“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提供备用联系人情况,创业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人(反担保证明)情况等;
⑦承办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14.小微企业贷款的承办单位有哪些: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已开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推荐承办业务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15.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企业、申请条件及认定:
①小微企业的界定:小微企业指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②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③认定:小微企业新招用的就业人员是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和新招用就业人数是否达到规定比例,由企业注册地的县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并出具认定证明材料。
16.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期限、还款方式
答:①贷款额度:由各地人社部门、承办单位、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还贷能力、担保情况等,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③还款方式:到期一次还清,或由企业与经办银行约定其他还款方式。
17.小微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最长不超过2年。小微企业自行承担另外50%和上浮利率。
18.小微企业贷款的担保方式
①担保机构担保。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可由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机构为贷款提供担保。
②抵押、质押担保。经经办银行同意,可用借款人(企业)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作抵押或质押担保。
③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不到5倍的地区,可探索使用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担保基金放大倍数高于5倍的地区,可探索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19.申请小微企业贷款的程序?
①由企业向县市级承办单位提出贷款申请,填报《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②县市级承办单位审核、审定企业申请材料。
③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县市级承办单位(或企业)向县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吸纳就业人员情况认定。认定后由县市级承办单位向经办银行推荐。
④经办银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20.申请小微企业贷款需提供的材料:①借款申请。②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只提供营业执照)。③税务登记证。④组织机构代码证。⑤企业职工花名册。⑥企业新招用人员录用登记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备案)。⑦上年度或申请前1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⑧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及工资表(上年度最后1个月或申请前1个月工资发放表)。⑨县级承办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大学生创业补贴
1.标准
对毕业三年内(含毕业学年)在我州创业的大学生给予创业补贴扶持。大学生创业补贴优先扶持全州重点产业、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带动脱贫效果明显、创新示范效应显著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用于创业经营活动。对在州以上组织的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名次的大学生创业项目优先给予扶持。
2.指标
大学生创业补贴实行项目指标管理,2020年全州大学生创业补贴全州评选10名,经评审后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无偿创业补贴,各项目具体补贴金额由州级结合项目评审实际确定。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初审工作,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评审认定工作。原已享受大学生创业扶持中无偿资金资助的创业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3.项目申报
项目采取自主申报的原则,申请人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工商登记所在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云南省大学生创业补贴资金申请认定表》、《云南省大学生创业补贴项目经营规划书》、项目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证、创业项目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证书,证明材料审阅原件后退回,留存复印件。
(三)疫情防控期间一次性创业补贴
1.对有创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同等享受创业扶贫政策,优先给予“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经营状况良好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2.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经营实体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免费创业服务
大力扶持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培育创业主体,为创业者提供低租金或免租金、低收费或零收费、“一站式”服务的创业平台,增强创业动力,降低创业成本,减少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形成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机制。通过商业模式运营实现“创业创意展示+创业投融资”的功能,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意展示空间、项目推广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金融对接空间,加快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机制,构建创业服务新体系。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