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德民复〔2018〕22号 对德宏州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14号提案的答复

浏览量:580   作者:  日期:2019/2/1

对政协德宏州十二届一次会议

114号提案的答复


委员:你好!

首先,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你提出的《关于在公共区域设立爱心捐赠箱的建议》由州政府督查室交州民政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当前,全州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机构只有州、县两的红十字会,暂无其他慈善机构。经向州政府领导请示,暂不在公共区域设置爱心捐赠箱,待时机成熟后再行设置。

最后,再次衷心感谢你对我们民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德宏州民政局        

2018612      


联系单位及电话:德宏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2115857


文章来源:州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