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德宏州十二届一次会议
第114号提案的答复
张玉芳委员:你好!
首先,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你提出的《关于在公共区域设立爱心捐赠箱的建议》由州政府督查室交州民政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当前,全州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机构只有州、县两的红十字会,暂无其他慈善机构。经向州政府领导请示,暂不在公共区域设置爱心捐赠箱,待时机成熟后再行设置。
最后,再次衷心感谢你对我们民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德宏州民政局
2018年6月12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德宏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2115857。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