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编号:德府登33号
陇川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9号
现公布《陇川县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自
二OO七年七月十日
陇川县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项目建设管理,使项目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积极有效的发挥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改投资〔2006〕1530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中央预算内2006年投资计划的通知》(云发改投资〔2006〕145号)、德宏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建筑工程招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德招办〔2001〕05号)以及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条 项目建设的范围主要包括人口较少民族集中聚集的户撒乡10个行政村。具体为:朗光村、保平村、项姐村、芒炳村、芒捧村、潘乐村、隆光村、户早村、明社村、腊撒村。
第四条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经济发展项目(基本农田、人畜饮水、农村能源)、交通(村内道路)、能源项目(通电工程)、社会事业发展(村小学、卫生室、计生室、文化活动室、广播电视)等四个内容。
第五条 项目实施实行公示制度,在村委会设专用公示栏,公布项目名称、总投资、受益人口、项目实施责任人、工程进度等内容。公示栏要保存一年以上。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户撒乡人民政府是项目建设的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做好项目区群众的宣传、动员、协调工作。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由相关成员部门组成的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并协调全县各部门共同完成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项目建设任务。县财政局、县监察局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监督,其他成员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单项工程项目实施超过50万元的,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及项目监理制,其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第九条 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驻场代表及监理人员负责制。由项目建设单位指派技术人员作为驻场代表以及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师驻地监理,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单项工程在每进行一步工序时,需经驻场代表、驻地监理审查认定并签字,认为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的施工。未经驻场代表、驻地监理审核签字认定的工程,一律视为不合格工程,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施工单位自负。
第十条 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需有文字说明及相关图纸并由驻场代表、驻地监理认定签字,并报项目建设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作为工程决算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各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质量管理,确保不出工程质量问题,如出现质量问题,将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第十二条 县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抽查,一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查项目涉及单位、驻场代表、驻地监理、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限期进行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停拔工程款。项目涉及单位定期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汇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议等,以便及时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促进项目的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有关专业部门按行业建设质量标准进行验收,未达标工程一律整改,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及省安排。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选择纳入政务公开范围,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设立资金专户,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按施工进度拨付。施工单位根据已下达的投资计划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建立工程月报制度,并会同监理于每月5日前将施工进度、工程量完成情况报项目实施单位,逾期未报的,暂缓或停拔工程款。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以审核通过的投资计划,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投资完成情况等为依据。
第十九条 申请拨付工程款时需提交工程进度报表、完成投资情况、工程质量认定资料、工程款拨付申请表及相关人员的签字等资料。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应当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进度报表及完成实物工程量经驻场代表、驻地监理认定签字后报项目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拨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规范、有序的工程档案,工程档案作为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工程档案主要包括:项目批准文件、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工程图纸、工程实施记录、质量验收记录、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实施会议记录、工程图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 工程档案管理必须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长期化。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一)违反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发现质量问题的;
(四)不按规定报送报表的。
第二十五条 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流、挤占、挪用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