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人民政府文件
陇政发〔2010〕226号
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州驻陇各单位,陇川农场: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税收征管工作,规范全县税收征管秩序,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31号)的规定和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县税收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税收征管
(一)县建设和环保局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承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应提供地税机关的登记证明、完税凭证,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提供登记证明、完税凭证,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各单位发生的建设项目,在拨付或预付工程款时,必须以县地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建筑业发票,没有县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建筑业发票的,各单位不予拨付、预付工程款。
二、房地产税收征管
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和环保局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出具县地税局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凡不能提供县地税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和环保局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县地税局应当及时与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和环保局协调好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的衔接。
三、其他涉税项目税收征管
各单位接受外部商品和服务、必须向对方索取税务发票。凡未按规定取得税务发票,需要到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征收税款,不得只开发票不征税。
四、代征代扣税款奖励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有效激励有关单位积极做好协税工作,县人民政府对积极做好代征代扣税款的预算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一)奖励资金的确定。县税务部门于翌年1月5日前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代征、代扣、代缴单位代征税目和税款明细情况;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监察、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后,确定对单位的奖励;
(二)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弥补单位的公用经费和对相关人员的奖励,对个人的奖励不超过奖励资金的40%。
(三)属税务部门纳入系统正常管理的税收不得实行代征、代扣和代缴,发生的代征税款奖励由税务部门自行支付。
五、相关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州驻陇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有义务协助县税务部门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切实做好税收的源泉控管,防止税款流失,确保税收收入的应收尽收。
(一)县税务部门因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到各单位查询涉税资料和信息时,各单位应提供全面、准确的资料和信息;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县税务部门不得再与各财政供养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以前年度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一律终止执行。各财政供养单位不得以帮助把关的名义向税务部门提出支付手续费的要求,税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各财政供养单位支付手续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各单位收取手续费。
(三)未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擅自拨付、预付工程款,未完税就办理相关施工许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造成税款流失、不能及时足额入库的;接受外部商品和服务未向对方索取税务发票,到县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发票,不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经查实,县人民政府将严格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六、本通知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