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陇环罚字〔2018〕04号

浏览量:6704    作者: 日期:2018/7/6

董保芳竹木炭粉加工点:

负责人董保芳

地址:陇川县章凤镇芒拉村

董保芳竹木炭粉加工点(以下简称加工点)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619日到你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加工点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加工点建设竹木炭粉加工项目投资18万元,占地面积3.2, 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属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2018619日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630日以《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陇环罚告字〔201804号)告知你加工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加工点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加工点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630日《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陇环罚告字〔20180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我局决定对你加工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在通过有审批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评批复之前,不得擅自建设投入使用

2、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元整(¥216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加工点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陇川县财政局

开户银行:陇川县信用联社同心路分社

  号:560000XXXXXXXXXX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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