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陇环违改字〔2018〕11号

浏览量:6292    作者: 日期:2018/7/6

陇川县章凤迎新美洁餐具消毒配送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2533124MA6MHWXXXX

  经营者周云娟  

地址:陇川县章凤镇云盘村德昂二组 

我局于201871日对你配送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配送中心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未编制环评文件,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

  2. 未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未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员201871日对你配送中心现场检查时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查)记录》《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配送中心:

  1. 立即停止生产,并于201873日前将生产车间所有生产设备进行封存,改正违法行为

  2. 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建设完善相应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依法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配送中心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后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我局将对你配送中心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拒不整改,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配送中心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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