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绿森木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4MA6K5HXXXX
法定代表人:张彦传
地址:陇川县城子镇弄龙村老牛场
陇川县绿森木材加工厂(以下简称“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6月20日到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的“机制炭加工项目”,投资60万元,占地面积约5亩,未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建设并调试设备,属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2018年6月20日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30日以《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陇环罚告字〔2018〕05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30日《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陇环罚告字〔2018〕05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及调试设备。在通过有审批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评批复之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正)。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陇川县财政局
开户银行:陇川县信用联社同心路分社
账 号:560000xxxxxxx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4日
主办单位:陇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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