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陇环罚字〔2016〕02号

浏览量:6399    作者: 日期:2018/6/21

陇川县湘源电瓶电器修理店(曾强武)

营业执照证号:53312460000XXXX

地址:陇川县章凤电力公司斜对面

曾强武转运危险废物时未持有危险废物运输许可证、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818日对德宏州环境保护局及芒市环境保护局移交案件进行现场检查,你运输的废旧电池(多个品牌的铅酸类电池和全密封类电池),过磅整车总重为55吨,其中车辆自重约25吨,剩余废旧电池重量约30吨。将运到大理州祥云飞龙公司华蜀电池厂进行以旧换新。运输车辆为一汽公司生产的解放牌J6P-460领航版挂车,车牌号为云D81017。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转运危险废物时未持有危险废物运输许可证、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

以上事实有2016818日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芒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我局于201691日以《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陇环罚告字〔201602号)告知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91日《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陇环罚告字〔20160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将扣押的废旧电池暂储于原存放地点,并补办转运相关手续;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陇川县财政局

开户银行:陇川县信用联社同心路分社

账号:560000564441XXXX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693

文章来源: